“各種保險費用”稅前扣除熱點難點問題

1、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爲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注意,上述補充保險費的限額稅前扣除前提必須是實際支付。
2、企業爲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爲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員不屬於文件規定的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所以企業支付的這部分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注意,這個退休人員與退休返聘人員是不同的,爲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3、企業只爲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爲在本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針對這個問題目前全國存在不同的執行口徑:一種認爲,只爲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另一種認爲,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爲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可以扣除體現了政策的普惠性,只要體現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義,可以按照財稅〔2009〕27號的規定稅前扣除。
4、企業爲機器設備投保的財產保險而發生的保險費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5、存款保險保費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滯納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爲了保證職工家庭財產安全,我公司擬爲全體職工投保家庭財產安全險。請問,這項保險費用可否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爲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爲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爲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爲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需要在年度彙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處理。因此,職工投保家庭財產險不能稅前扣除。
7、企業給員工購買出差時的人身意外保險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爲職工支付的特殊工種職工人身安全保險費可以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爲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爲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特殊工種是指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從事特殊崗位工作的統稱,企業爲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保險費應符合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9、單位給員工購買的集體人身意外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爲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爲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對於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他人身意外險不屬於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允許扣除的商業險,因此企業給全體員工購買的集體人身意外險不得從稅前扣除。
10、對於體現普惠性的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在計算扣除限額時是以全體員工稅收口徑的工資薪金總額作爲計算基數,還是以實際參加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人員的工資薪金總額作爲計算基數?
答:以實際參加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人員的工資薪金總額作爲計算基數。廣州金金財稅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我們是一家新型的企業,專注記賬報稅,工商服務,商標註冊,專利註冊,並有自己的網站開發團隊。服務好,效率高,價格低,是你和你的公司處理財稅問題的利刃
11、目前補充養老保險均爲商業保險公司開設的商業險種,對於補充養老保險的險種並未劃定具體範圍,基層稅務機關應如何判定補充養老保險的範圍?
答:對於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其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爲員工繳納的具有補充養老性質的保險,可按照財稅〔2009〕27號的有關規定從稅前扣除。補充養老保險的險種範圍可以按照《保險法》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予以確認。
12、某企業在 2018 年度確認年金制度,並在該年度一次性補繳2012-2017各年度企業年金,由於以前年度沒有年金制度,因此該企業以前年度未作會計處理,補繳以前年度年金後企業進行了相應的會計處理,對以前年度損益進行調整。企業進行上述會計處理後是否可以作爲以前年度應扣未扣事項追補釦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第六條的規定,按5年確認追補期限?
答:可以作爲以前年度應扣未扣事項,按照2012年15號公告第六條的規定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廣州金金財稅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我們是一家新型的企業,專注記賬報稅,工商服務,商標註冊,專利註冊,並有自己的網站開發團隊。服務好,效率高,價格低,是你和你的公司處理財稅問題的利刃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