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洞穴奇案》——一個人是否應該爲了避免偷竊麪包而捱餓致死?

之前在功利主義與法的精神一文中提到過正當防衛,在讀了今天的內容後,我覺得有必要對正當防衛的內在精神做一個深入探討。書中說到判斷是否是正當防衛,需要去判斷一個人在進行自我防衛的時候是否是故意的。

我認爲,對這個故意的解讀,是判斷正當防衛的關鍵。首先可以排除的是,故意並不是指的對行爲的自知,因爲凡是法律上判定的正當防衛,行爲人至少是對自我防衛的行爲是知曉的。第二點要說的是,我們看國內最近一系列判斷正當防衛的案件,無一不是存在着防守反擊一說的,所以我認爲,這個故意是對於行爲是主動還是被迫的界定。對於被迫而言,必然會存在事件危急情況的界定。界定非常的難以判斷,怎麼樣纔算情況危急,比如如何判斷施暴者失去了施暴能力,是在徹底喪失抵抗力後還是在失去傷害他人的能力後?我們要關注事件的危急性,對於這種危急性,當事人判斷力起伏必然是很大的,而我們是否能站在事後旁觀者的角度去界定事件的危急性呢?這些都是正當防衛案件需要關注的要點上。

而回到洞穴奇案中,這個案子的施暴者是誰?我們無法在客觀上找出一個準確的施暴者來。而在主觀上,我認爲有一個明確的施暴者——飢餓。對於事件的危急性而言,我認爲是可以判斷危急的,無論是事前判斷還是事後判斷,都可以簡單斷定:如果不採取行動,洞穴裏面的五個人都會死。所以飢餓就成了危急五個人生命安全的明確施暴者。

正當防衛是對於施暴者的防守反擊,所以飢餓能否成爲一個人殺人的理由呢?我們先不討論這點,我們從一個小的命題入手,一個人是否應該爲了避免偷竊麪包而捱餓致死?這個問題,可以從法律和道德上出發。
從法律上出發,這無疑是錯誤的,並且從之前的案件中我們能夠得出答案:不應該偷竊,即使是餓死。
從道德上出發,我們需要細細討論。有人說,爲了麪包而犯罪,這不是個人的錯誤,而是整個社會的錯誤。但這句話放在本案中不合適,因爲這個社會是由於客觀因素形成的,並且這個社會是否構成了文明社會也需要另做討論。所以,我們不從這個觀點上加以引申,還是回到洞穴奇案的道德討論上來。

要對本案的道德觀討論,我認爲就是要分析本案的社會構成是否是文明社會,又或者本案是否是脫離了社會的其它結構。從而,我們需要引申出本文的另一個重要問題——自然法是否存在? 我認爲,只有分析清楚自然法是否存在,或者說只有支持或者否定自然法的存在後,才能判斷本案的社會構成,從而才能從根本上判斷本案的道德問題。

要認清自然法是否存在,需要先了解作者或者大衆一致認爲的自然法到底是什麼。自然法更多時候是相較於實證法來說的。自然法講究的是理性以及“應然”狀態的法律,而實證法更強調“命令”,即統治階層的意志,是“實然”狀態之法律。在西方社會,自然法淵源已久,和宗教也有一定相似性。他們認爲人類社會有一套理性的自然法則存在,就像信仰有上帝存在一樣。

因爲認爲它是“絕對正確”的,所以就奠定了統治的合法性基礎。
所以認爲“惡法非法”,與實證法學派的“惡法亦法”相對立。
自然法學派內又分很多派系,也有很多代表人物。
諸如 阿奎那 格勞秀斯 霍布斯 洛克 盧梭等

我們不必因爲其宗教屬性就徹底否認自然法的存在,雖然讀過了盧梭的基本著作後,我有想否定它的衝動,不過我還是想探尋一下。所以,我迫切想知道,自然法最基礎的法是什麼?就好像笛卡爾從“我思故我在”和“上帝”推導出它整個哲學體系一樣。可遺憾的是,我並沒有確切的找到。我從各位思想家的思想中能感覺出,自然法就像一個二元論一樣,人們心中存在一個理想的模型,但又不似二元論一樣能夠理性完美的描述出這個模型來。
我意識到,不同的人心裏的自然法是不一樣的,自然法受限於階級、時代背景等等,無法真正蛻化爲“絕對正確”的元法。不過你不能說自然法又不存在,因爲你去思考它,它又的的確確會出現在你心裏。

討論到這裏,似乎去思考洞穴奇案的社會構成已經沒有了意義。因爲是否構成一個社會取決於人們的信心,或者說信念。脫離黃金的法幣之所以是法幣,是因爲人們信任它,所以我認爲,社會之所以是社會,也是由於信任的緣故。而洞穴奇案裏的人,我認爲是不存在信任的,也就是說這不存在社會,或者說存在脫離了文明的社會。

從脫離文明社會的立場來看,我又認爲從道德上這些人並無過錯,可是他們短暫的脫離了文明社會,在之後又迅速回歸,多麼的諷刺啊。我想起自殺的人在自殺時的求生欲,以及獲救後再次面臨困境後的絕望。或許,我又沒有理由去嘲諷他們。

(2020年4月4日) Day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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