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連 雲 港 市 物 價 局   連 雲 港 市 財 政 局   連 雲 港 市 教 育 局      

連價費字〔2007296

 

 


 

轉發關於印發《江蘇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物價局(分局)、財政局、教育局,市有關學校:
    現將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價費[2007]270號、蘇財綜[2007]68號、蘇財綜[2007]36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我市各高校、中專校所有代辦收費和服務性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均應於每年8月25日前分別報市、縣物價局、財政局、教育(文教)局備案後執行。今年的代辦、服務收費標準,請各有關學校接文後立即補辦備案手續。
    附件:蘇價費[2007]270號、蘇財綜[2007]68號、蘇財綜[2007]36號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主題詞 :教育   收費  通知

 

 


 

附件:

江 蘇 省 物 價 局   江 蘇 省 財 政 廳           江 蘇 省 教 育 廳      蘇價費〔2007〕270號
蘇財綜〔2007〕 68號
      蘇教財〔2007〕 36號
   

 


 

 

關於印發《江蘇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
和代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高等學校,各市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
    爲加強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我們制定了《江蘇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暫 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高等學校要對照《辦法》有關規定,認真清理本校所有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嚴格規範服務性收費 及代收費行爲。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江蘇省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
代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爲加強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爲,維護高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 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和《江蘇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 辦法。
    一、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學之外爲在校學生以及校外人員、單位提供自願選擇的非教學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代收費是指高校爲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願的前提下,爲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相關費用。
    二、收費原則。
服務性收費必須遵循自願和非營利的原則,由高校在提供服務時即時收取,禁止高校將服務性收費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嚴禁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
代收費必須遵循自願、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費的原則,收費項目僅限於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等規定必須由學校統一代辦的項目。高校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代收費,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應據時結算、多退少補。
    三、收費項目和標準
    (一)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
    1、上機、上網服務費。高校按照教學計劃規定,在保證學生完成學習任務必須的計算機上機、上網時間外,課餘時間爲學生提供計算機操作和互聯網服務的,可收 取上機、上網服務費。上機上網服務收費標準最高爲每小時1元,並在此基礎上允許實行包月(季)或學期收費。高校不得以定額方式向所有在校學生統一收費。
    2、補辦證卡工本費。高校首次爲學生辦理學生證、校徽、圖書證、校園卡、就餐卡、畢業證書等各類證卡,不收取費用。學生丟失上述證、卡的,高校可按不超過證、卡工本費的2倍收取補辦費用。
    3、檔案查證及翻譯費。高校應學生或其家長申請,爲已畢業學生查閱學習成績等有關本人檔案並提供書面證明的,可適當收取費用,每人次最高不超過10元。需 要增加份數的,每增加一份最高不超過2元。證明材料需翻譯成外文的,由高校根據翻譯工作量和低於市場價的原則收取翻譯服務費。高校爲在校學生查閱學習成績 並提供書面證明的,不得收費。因特殊原因(如出國)需要提供查閱檔案並提供服務的,按上述標準收取費用。
    4、資料複印費。高校爲學生提供複印等服務的,可按成本收取資料複印費。高校圖書館爲學生提供本館資料檢索和查詢等,不得收費。
    5、高校醫院收費,按價格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衛生防疫部門爲學生提供甲、乙肝疫苗等接種服務的,學校應提供方便,費用由衛生防疫部門按規定直接收取或代收。
    6、汽車停車收費,學校教學、辦公區停車一般不收費;在不影響正常教學、辦公的前提下,爲方便本校教職員工等晚間停車,可適當收取停車費。學校生活區停車,可按當地物業管理及停車收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7、高校其他服務項目,如實驗室對外使用、游泳池及體育場館課外開放、公共浴室等,可以適當收取費用。
    以上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項目,國家和省有規定標準的,按規定標準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由高校按低於當地市場價、合理成本補償和不營利的原則自行制定;對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收費項目,應按校務公開的原則,通過在廣泛聽取教職工和學生意見基礎上制定收費標準。
    (二)代收費項目和標準
    1、教材費。高校統一代辦的僅限於教學大綱規定課程的教材。教材折扣除支付教材採購過程中的運輸費、搬運費和教材損耗外,其餘應全部抵充學生的教材費。高校使用自編教材的,按實際成本收取。
    2、新生體檢費。高校按規定對入學新生組織體格檢查的,可收取體檢費。新生體檢項目:內科、外科、肝功能(ALT)、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和胸部X光透 視,收費標準每生不超過20元。高校可根據需要增加結核菌素試驗檢查,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覈定。畢業生就業前需體檢的,由學生自行體檢並交納體檢費, 學校不統一組織。
    3、軍訓服裝費。爲增強學生國防意識,高校組織學生參加軍訓的,可按國家規定統一爲學生代購軍訓服裝並收取軍訓服裝費。
    4、公安及醫學等專業需統一的製作服裝的,可代辦並收取着裝費。
    5、公寓用品代收費。高校爲學生提供公寓用品,必須堅持學生自願的原則。爲方便學生和高校管理,各高校可在寄發學生錄取通知書時,註明可以爲新生代爲辦理的公寓用品的項目與價格,供學生自行選擇,不得強制要求統一配備。
    6、有關職能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類考試需由高校代收的報名及考試費(如英語四、六級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普通話測試等)。
    7、學生在校期間的保險費由學生自願購買,高校不得統一代收。
    高校代收費標準,凡省有規定的,按省規定執行;省未規定的,由高校按照代辦物品的實際發生的合理成本收取,不得在代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高校代購教材和其 他物品必須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集中採購,爲學生提供質優價廉的教材和物品。高校代收費中1-5項可以在學生入學時預收,學年結束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其 他項目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在學生交納學費時合併收取。
    四、高校所有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應報同級價格、財政、教育部門備案後執行。收費時,代收費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票據,服務性收費應使用稅務部門印製 的稅務票據。收費收入原則上由高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不具備條件的,可由高校相關職能部門收取,但應由高校財務部門統一進行管理和核算,嚴禁由高校財務部 門之外的其他部門自立帳戶進行管理和核算,收費收入統籌用於補償各項成本支出。
    五、高校實施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必須進行公示,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六、本辦法未做規定的收費項目,各高校不得自行設項收取。在此之前高校自行設立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應按本辦法執行。
    七、成人高校、中等專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上述服務,按本通知執行。
    八、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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