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洞穴奇案》——功利主義與法的精神

讀這篇文章,我打算換一種閱讀的方式——每天只讀一小點,也就是每天只讀一到兩個觀點,同時對所讀進行思考。

先簡要說說洞穴奇案的案到底是什麼吧。本書只花了很簡短的篇幅來描述案件,大意是五名驢友受困洞穴中(洞口坍塌),水盡糧絕的情況下,在苦苦生存二十天後得知外界還有十多天才能打通隧道的情況下,決定搖骰子喫掉一個人,犧牲一人以救活其它四人。

若是在四年前,即使是陷入了功利主義的陷阱中,我還是會毫不猶豫的選擇犧牲一人以救四人,去追求那盞“聖盃”。若是這個比例擴大,一個人與一城人,那可能連最後的一點愧疚感也沒了。

有說法律是保障了絕大多數人的利益,我認爲這個觀點是對的,這會不會使得法律陷入功利主義中,很難講。我想以《論人類不平等的根源》的臆想方法來推論,在遠古的法律上,從第一份楔形文字《漢謨拉比法典》來看,其條文主要是用來保障了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保障了繼承權等等的,並且法典中包含了違反這些條文的一系列酷刑,那些“高等公民”從根源上制定這麼嚴苛的法律的動機,不就是功利主義嗎,不就是利己或者說利於這個小團體的嗎?

所以從法律的起源來看,它是上位者制定的規則。不過法律發展了這麼多年,初衷會不會有所改變呢?我認爲是的,在這一點上,我非常的贊同羅翔老師所說的“法律具有雙面性”。一方面上,它能夠約束公民的行爲;另一方面上,它能夠約束權力的實施。關於前者,我不做贅述了,這是顯而易見的。主要說說後者,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官吏具有一種合法傷害別人的選擇權,也就是張居正所說的“大官怕小官”。具體一點,張居正舉了這麼一個例子:軍隊將校升級,論功行賞,取決於斬敵首級。從前有個兵部小吏,故意把將校們上交的文書報告中的一字抹去,再在上面填上一字,然後拿着報告給兵部的官員看,說字有塗改,按規定必須嚴查。而將校們聽到這個消息則慌了神,因爲有些人不免會爲了首級數目濫殺無辜,比如取無關百姓首級。所以紛紛會賄賂這個小吏,而小吏收到賄賂後會報告,發現前後報告並無不同,皆是同一個字。
這種事情可大可小,小可說成筆誤,大可說成謊報軍情,而這就是小吏的合法傷害別人的選擇權,我舉這個例子,就是想說說法律是如何約束權力的實施的,古代法律確實不夠完善,特別是中國古代的法律中法家思想重,和現代法律思想相差甚遠。不過不要認爲現代社會就不會出現落後的思想來,我們可能很難想象從前“嚴打期間,司法從簡”的樣子,公檢法擠在一條板凳上,協同辦案,甚至還有“定罪指標”,以至於弄出流氓罪這種啼笑皆非的罪名來。

所以說,在法治社會,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雙刃劍,一刃針對犯罪,一刃針對國家權力。這也解釋了爲什麼法律的精神從前到現在有所改變。而由這一觀點,法律的功利主義的論調,似乎也有那麼一點不準確了。

我認爲,如果把法律理解成爲功利主義,似乎就是把法律往工具上去靠了,成了工具主義。關於這一點,可以從法律文字和法律精神上去剖析,到底是要選擇法律文字,還是要選擇法律精神。(我們不討論中庸的二者皆可的理論,我很討厭這樣的做法,因爲這等於什麼都沒說。只有把二者的利弊逐一剖析出來,才能做到真正的中庸,而要做到剖析,就必須純粹的選擇一邊來解讀。)

  • 從法的文字上來看,似乎很好的杜絕了合法傷害別人的選擇權這件事,因爲只要遵從法的文字,就是將法當成了工具,而如果法是邏輯嚴謹的工具,就必須事無鉅細的說明應該怎麼使用這個工具,不能留下太多可選擇的空間。事實上,前幾年老是有人在呼籲完善法律就是想讓條款更精細化,最近外國人永久拘留的管理條例裏面最讓人不能接受的就是“其它情況”四個字。對於洞穴奇案,如果選擇法的文字,那麼活着的四人無疑是死罪。
  • 從法的精神來看,如果我們從法制定的精神去剖析,這些人好像也罪不致死。比如,正當防衛免責的基本解釋中,比如於歡案,或者崑山案,同樣是致人死亡,但是論法的精神,他們是可以被原諒的,可以被理解爲正當防衛的。同樣,在洞穴奇案中,能不能被相似的理解爲正當防衛呢?亦或者我們可以這麼理解,法律是文明社會的體現,在洞穴中是否存在文明社會呢?我是支持從法的精神去看待洞穴奇案的,關於這點,我覺得三體中,藍色空間號和我做出了同樣的選擇。

終於,我想說回到文章開頭所說的電車難題上,若是現在選擇,我不會做任何事,不會救萬人以犧牲一人。我現在覺得功利主義很噁心,儘管它在分析很多人行爲的時候很正確,比如去分析特朗普在疫情後的一系列匪夷所思的行爲,去分析他行爲背後的動因的時候,功利主義很好用。不過,正是大多數人陷入到功利主義的漩渦裏的時候,我纔會覺得跟他們在一起很噁心,並且我也意識到我和他們的的確確是一樣的。

更甚,我在現實中沒法脫離功利主義,無奈只有在虛僞的烏托邦中,沉浸在誰也不救的美好結果裏。

(2020年4月3日) Day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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