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風險管理 合同糾紛之合同對誰生效

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十九)

學習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的心得體會以及知識點的整理,方便我自己查找,也希望可以和大家一起交流。
本節涉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合同糾紛之合同對誰生效 ——

1. 合同相對性原理

——《合同法》第8條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精神》的合同相對精神

  1. 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 合同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 僅合同債權人能要求合同債務人履行 債務或承擔責任,合同債權人僅能要求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121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實例1:朝陽法院案件(2016)
京東自營不等於京東自己經營?
京東海榮公司(銷售者)
京東電子商務公司(交易平臺)

我們和京東海榮公司成立的是買賣合同,和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成立的是居間合同。注意不同的主體。

合同相對性的根源:意思自治
誰做出意思表示,誰應爲此負責。

2.合同相對性原理的例外

(一)物業服務合同

——最高法院物業服務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爲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買賣不破租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 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承受:合同主體的法定變更/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定概括移轉

類似:抵押不破租賃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最高法院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五條: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三)保險合同
投保人與保險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有些人(例如被保險人、受益人)並不是訂立合同的主體,但依然有關。

3.合同主體的確定

合同主體的確定

  1. 越權代表人簽訂的合同
  2. 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

——《合同法》T50: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

相對人善意:代表行爲有效
相對人惡意:代表行爲無效

代表行爲無效爲何意?

——《合同法》T48(1):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民法總則》T171(1):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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