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情人節,朋友圈裏各種秀恩愛,這份甜蜜的感覺,真好!公司的情人節海報也很走心!
那麼問題來了,戀愛中的男女,男生能給女朋友買保險嗎?
剛好今天閱讀《保險法》,這個問題便涉及到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12條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那麼男女朋友關係是沒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關係,如此不能給女朋友買保險了。那是不是就不能買了呢?
破解的辦法是,投保人和被保人都設置爲女朋友本人,保費男朋友來掏,你想給她的這份保障也就有了,當然,未來,你們結婚了,可以申請變更投保人。。。
《保險法》第31條保險利益範圍、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後果
投保人對下列人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撫養&贍養關係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人身保險要求: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這裏要注意兩點:
1,時間上要求訂立合同時要有保險利益,不需要整個保險有效期內都具有保險利益,比如婚姻持續期購買的保險,離婚後合同仍繼續有效。
2,如果訂立時沒有保險利益,則合同無效。
財產保險要求:在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舉個簡單的例子,車子過戶給了他人,原車主購買的保險合同也需要變更,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保險不賠。
也許,有好奇的小夥伴要問,爲什麼保險法要設置這麼多條條框框?在我看來就是防患道德風險,你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