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令|遇见的事情

一个饭店起诉某村委会和原村书记给付餐费的案件,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原村村书记任职期间,和任职期间的招待费结算资料情况,调查令注明的被调查人为某街道办事处。我们律师持令调查遇到的事。

案件事实部分,因为某村原书记现在跑路,无法找到,其担任村书记期间在某酒店签单消费数万元没有付款,酒店起诉原书记和村委会给付酒钱和饭钱。

因为该村委会经传唤没有到庭,部分事实无法查明,仅有酒店的签字菜单,不能做出全面的认证。首先需要查明该书记在村里担任书记的起止时间;其次查明该书记任职期间的招待费报销资料,是否与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有相似性。

法院是否会认定为村委会承担,关键在于书记的签字行为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代表村委会,或者酒店有理由相信书记的签单行为代表村委会。

在街道办调查村书记的任职期间,因为街道办有组织办公室,都有记录,属于一般性事务,翻开档案都有任命的文件,应该好查。补充说明一点,这些签单发生在2012年以前,当时还没有八项规定。

可是还是受阻了,送去调查令,回复需要请示领导,当日领导开会,至少明天后才行。回来等着,追问了十个电话,仍然没有经过领导的批准。

另一份是该书记任职期间报销的招待费资料,更是没有回音。

第三天下午开庭,上午又电话追问了三次,回复领导还没有批准呀,再等等。我说明下午提交,调查令里也写的清楚,这样吧,我现在就去你们办公室等着,批准了我直接拿回来,别耽误了下午送给法院。回复可以,我就驾车到了街道办。

还好,书记任职期间的文件有,只能看看,给出了个证明,没有按照格式经办人签字。

村里送来了报销凭证,一大摞复印件,按照调查令的格式是合适的,但不允许带走,只能拍照。没有办法,赶紧拍照,回办公室后可以打印出来提交法院,比没有强。并且资料很有价值,和原告提交法院的资料在合适和签字上完全一样的方式,签单又都在该书记任职期间。

还出具了一份说明,任职期间的招待费总的报销情况,没有盖章没有经办人签字。

拍照过程中来了一工作人员,说原告不应该找村委会要钱,应该找书记本人。并且对于我拍照拍的认真,表示了不满意,称不用拍的这么多,几张就行了。这么一大摞站着拍很累,我一听拉一把椅子坐下来拍。

拍完一点半左右,回办公室打印出来顺利提交了法庭。

因为出具的材料合适不符合要求,我带着复印件回街道办要求他们补正。期间来自工作人员,提出不应该村里承担,明知书记本人下落不明,还要求我们找到书记要就行了。

对这位工作人员,我也没有给留脸,当时都给怼回去了,对也其中一位生气的说“真垃圾”,因为请教他们贵姓时,他们不说,只说不需要知道我叫什么,更叫人生气。

后来街道办的法律顾问也来了,看了调查令说应该出具符合格式的证据,我说准备好了我再来取吧。几天后来取了符合格式的资料。

我开始对街道办的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反思,有生气到理解到深深的同情。

在街道办事处一级的环境里,他们对事务的第一态度不是是与非,对与否,而是先请示领导,领导说可以才行。

为什么呢?

他们丧失了基本的判断力了吗?不是,这都是好大学毕业的才招考进来的呀。

他们在平日里工作形成的习惯,不经领导批准做对了也可能要挨批评的,时间久了,凡事请示批准。这也累坏了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也就没有精力思考更大的事了。

他们工作人员通常要站在维护村集体、维护街道办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而不管这事的是非曲直,他们只有这样才能与领导保持一致。

所以我深深的同情后,又感到了悲哀,最后理解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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