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负债转回是否恰当?

经日本东京商事仲裁会裁决,鑫茂科技需要支付日本信越公司29.28亿日元。鑫茂科技于2005年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并计入营业外支出2.09亿元。

鑫茂科技于2008年9月28日收到天津高院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不予承认日本裁决书。根据所收到的民事裁定书,公司于2008年转回2005年所计提的预计负债,并相应计入营业外收入2.09亿元。

2008年转回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呢?
首先,天津高院的民事裁定书不予承认日本裁决书。根据相关法律,实际上只是不执行日本东京商事仲裁会的裁决,该裁定并不等于免除鑫茂科技的实体责任。因为日本信越公司仍然有权对鑫茂科技提出诉讼,或者再次提交仲裁,鑫茂公司仍然存在需要支付该笔款项的风险。

其次,针对或有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当与事实有出入的时候,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对于重大会计差错,需要追溯调整2005年的损益,而不是调增2008年的非正常性收益。

因此可见,公司于2008年将2.09亿预计负债转回的处理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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