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作中的契约精神

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救济的精神。契约精神不是单方面强加或胁迫的霸王条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守信精神。

契约精神即守信精神,在商业合作中,守信精神是不可或缺的。

放到现代社会来看,契约精神就是法律精神、是合同精神、但也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所有的商业合作都基于信用之上,都要靠契约精神来约束双方行为、保障双方利益。

契约是保障双方利益的重要制约手段,是作出了承诺,就必须要不打折扣地执行。

商人追求利益很好理解,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但为了利益放弃契约,就是破坏商业信誉,靠吃一时之利,坏长久名声,是得不偿失的。

不遵循契约精神、不守信用的商人,就相当于失去了市场地位。

失去信用的企业终将从内部自我打败,惨淡收场。

企业需要守信,因为企业需要维护企业口碑,不管是合作方评价和消费者评价都一样重要。

小保在评估企业信用状况时,就特别纳入了“企业信用评价”(即合作方、消费者、员工等对企业的评价),可以更加全面可信地展示企业信用。

如果说产品做得好,是企业向上发展的最重要动力;那么企业的信用履约情况,就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基础,更需要用心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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