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合作中的契約精神

所謂契約精神,是指存在於商品經濟社會,而由此派生的契約關係與內在的原則,是一種自由、平等、守信、救濟的精神。契約精神不是單方面強加或脅迫的霸王條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礎上的守信精神。

契約精神即守信精神,在商業合作中,守信精神是不可或缺的。

放到現代社會來看,契約精神就是法律精神、是合同精神、但也是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信任。

所有的商業合作都基於信用之上,都要靠契約精神來約束雙方行爲、保障雙方利益。

契約是保障雙方利益的重要制約手段,是作出了承諾,就必須要不打折扣地執行。

商人追求利益很好理解,人都是趨利避害的,但爲了利益放棄契約,就是破壞商業信譽,靠喫一時之利,壞長久名聲,是得不償失的。

不遵循契約精神、不守信用的商人,就相當於失去了市場地位。

失去信用的企業終將從內部自我打敗,慘淡收場。

企業需要守信,因爲企業需要維護企業口碑,不管是合作方評價和消費者評價都一樣重要。

小保在評估企業信用狀況時,就特別納入了“企業信用評價”(即合作方、消費者、員工等對企業的評價),可以更加全面可信地展示企業信用。

如果說產品做得好,是企業向上發展的最重要動力;那麼企業的信用履約情況,就是企業長久發展的基礎,更需要用心去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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