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女孩被限制消費:大人的錯,不應該讓孩子買單

近日,“9歲女孩成‘老賴’”一案引起熱議。

這是迄今爲止國內年齡最小的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

這是怎麼回事呢?只因8年前,陳蔓(化名)的父親陳東先是殺害妻子及岳母,再把房子賣給王某,拿到55萬購房款後便逃之夭夭,後被捕判處死刑。買家王某至此是房財兩空,便告上法院,法院判決9歲的陳蔓歸還王某的購房款55萬元。陳蔓無力償還,便被限制消費。

說來話長,按時間軸回顧下吧:

2011年5月21日,陳蔓出生。期間,陳蔓父親陳東已經身陷賭博,欲賣房償還賭債,遭到妻子及岳母反對。房屋爲夫妻二人共同購買,雖遭反對,但陳東仍私下帶買家王某看房。

2012年2月23日,陳東在家中殘忍殺害妻子及岳母。

2012年2月25日,陳東與買家王某簽訂合同,約定房款68萬,先付55萬,餘款過戶時付清。隨後王某取得房屋鑰匙。

2012年2月28日,陳東攜款帶着女兒逃回長沙老家,將女兒交給哥哥並留下20萬後離開,他的哥哥並不知情,陳東和他說是離婚了。

2012年11月26日,陳東在貴州安順落網歸案。

2013年1月18日,陳蔓的外公王維治通過訴訟取得陳蔓的撫養權。之前陳蔓一直跟隨爺爺奶奶和大伯生活。

2013年6月17日,陳東被判死刑。

2015年5月21日,養母陳若蘭收養陳蔓,但撫養權仍在外公王維治手中。

2015年年底,鄭州中院對涉事房屋預查封。

2017年3月,買家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預查封,判令購房合同生效,被駁回。

2018年,王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轉讓合同,返還55萬購房款。

2019年6月28日,王某要求獲法院支持。

2019年12月5日,此案被髮回重審。

2020年8月31日-2020年10月29日,案件經重審、終審,維持原判,法院判令房屋轉讓合同無效,“陳蔓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繼承陳東遺產的範圍內承擔返還原告王某購房款55萬元的全部還款責任”。

2020年11月25日,陳蔓因無力償還,被髮限制消費令。

這就是事情的大概始末,這裏也有三點不同意見說下:

一、陳蔓並不一定要承擔55萬的債務。

網上有人認爲陳蔓是在替父還債55萬,其實並沒有這麼多,法院判決是陳蔓在“繼承陳東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即實際繼承了陳東的多少遺產,就承擔多少的債務。相信這一點,法律專業人士比較清楚。

二、法院判決有法可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三、陳蔓並不會成爲“老賴”。

所謂老賴,是指那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陳蔓只是被限制消費,並沒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所以,不是老賴。

幾乎所有人都對小女孩表示了同情,也有許多人對法院的判決很不理解,但是,相信法院如此判決,也是實屬無奈。而且,發文之時,法院對此判決已經致歉,並取消了對陳蔓的消費限制令。

但對,對於本案,仍有一些疑惑有待思考:

一、涉案房屋是陳東夫妻二人共同所有,陳東一人無權買賣,在此情況下,他能與王某順利簽訂合同並取得購房款,中間是如何操作的,合同有無公證?合同簽訂的過程是否合法?此行爲是否涉嫌詐騙?取得的55萬款項是賣房所得還是詐騙所得?作爲買家王某,對房屋的共有人情況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那麼陳東無疑涉嫌詐騙,如果知情,那麼王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二、如果真的如網上所言,王某在取得房屋鑰匙後,將房屋出租,那麼此時,房屋的出租所得算誰的?這麼長時間的收益是多少?是否應該在債務中抵償?

三、55萬款項的去向如何?如前面所述,20萬留給陳蔓大伯及爺爺奶奶,剩餘35萬呢?既然已經知道20萬的去向,可否要求其使用者償還?

陳蔓到底該不該償還王某的債務?法律上應該,道德上又不應該。這麼說又對王某不公平,畢竟人家是真金白銀的損失。這就讓人在法律、感情上兩難。

慶幸的是,陳蔓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孤兒,她還有外公,還有大伯、爺爺奶奶,無論他們是否放棄對房屋的繼承權,也無論他們出於什麼原因放棄對房屋的繼承權,但他們都有義務和責任去幫助陳蔓免除債務糾紛,也許法律上沒有,但是道德上有。

無論如何,大人犯下的錯,不應該讓孩子來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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