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终于被判

      先看一下今天我看到的新闻,如下:

      2021年1月4日上午,元旦假期后的首个工作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据了解,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第一案。

        案发时,一名儿童将一个矿泉水瓶从35楼家里的阳台扔下,楼下散步的阿婆受惊摔倒造成十级伤残。阿婆为此将儿童家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种损失10万余元。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决被告方赔偿阿婆损失共计9万余元。


        也就是说,这是民法典施行后第一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受伤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损失、鉴定费,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残疾,确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原告后两次住院既包括治疗受伤骨折造成的伤害,也包括治疗其本身疾病的费用,法院根据原告的年龄及伤情,酌情扣除部分费用。对原告主张购买药品及针炙的费用,没有病历及相关医嘱证明、无法查明属于治疗必要支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9时31分,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对上诉与否作出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还可以提出上诉。

        30多家媒体、平台对当天的庭审和宣判进行了网络全程无间断直播。

        以上内容引自新闻报道。我个人倒是有些话想说。     

        关于高空抛物一直存在取证难的话题,而深圳某小区因为装了向上的摄像头,也被住户斥责说“侵犯隐私”。但高空抛物这个问题则需要引起大家更多重视。

        只有加强监管,注意防范,让更多人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和错误,才能减少此类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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