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投资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设计分析

      成立投资公司控制子公司,主要可以带来以下的好处,如:利用投资公司的杠杆作用,花更少的钱办大事;利用投资公司可以少纳税,增加投资收益;利用投资公司分离集团各业务板块,隔离个别业务失败风险;有利于自然人隔离风险,规避或降低偿债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利用投资公司的杠杆作用,花更少的钱办大事。

      如果利用投资公司,自然人A控股投资公司B1,再由投资公司B1控股公司B2和公司B3,一般而言,自然人A需要出资占比51%股份可拥有投资公司B1控制权,若需要控制公司B2和B3,需要投资公司B1再投入公司B2和B3占比51%股份的资金。如果是自然人A直接投资另外一家公司B2和B3,自然人A需要自己“掏腰包”投入公司B2和B3占比51%股份的资金。

      例如:投资公司B1市值为1000万元,公司B2和B3市值均为100万元,自然人A出资510万元控制了投资公司B1。

(1)通过投资公司B1控股公司B2和B3,投资公司B1将出资101万元(100*51%+100*51%),自然人A相当于出资51.51万元(101*51%)就达到控制了公司B2和B3。

(2)若自然人直接控股公司B2和B3,将出资101万元(100*51%+100*51%)。

很显然,利用投资公司B1,自然人A用了更少的资金,达到了控制公司B2和B3的效果。

二、利用投资公司可以少纳税,增加投资收益。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1)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作为投资人,其取得股息、红利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

通过自然人控制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从被投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取得留存在投资公司的股息、红利可再进行投资别的企业。相较于自然人直接投资于其他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再进行投资别的企业,要承担更少的税收成本。

三、利用投资公司分离集团各业务板块,隔离个别业务失败风险。

一般而言,对于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企业集团,会根据不同公司业务形态成立互相独立的公司。如果通过投资公司再分别投资于不同业务形态的公司,有利于形成清晰地产权结构,即使部分公司破产了,其他业务板块的公司也不会因此造成太大的影响。

四、有利于自然人隔离风险,规避或降低偿债风险。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但自然人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等情形下,自然人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在出资范围内。

为此,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直接请求自然人股东承担责任。但如果自然人通过控股投资公司,再以投资公司名义再持股被投资公司,如果被投资公司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形,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的矛头将指向投资公司,可以避免给自然人带来直接麻烦,很显然,增加了投资公司这一“屏障”。

五总结

通过成立投资公司去控股子公司,而不是以自然人直接投资其他公司,主要可以降低投资成本、减少税务成本、隔离个别业务失败风险、规避或降低偿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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