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變(4)

1

一女子,1985年出生,與1972年出生一男子,在2011年1月14日結婚登記,於1月31日生一子。

我不是要講,女子跟男子之間的年齡差別,也不是想說她登記17天,就生下了兒子。其實,這些都不算什麼事,我要講的是,她的另外一個舉動。

這個女子在2020年1月16日那天跟1972年出生的男子辦理了離婚手續,第二天,也就是1月17日,又跟1984年出生的一個未婚小夥辦理了結婚登記。

孩子歸女方撫養教育,男方每年付給孩子五千元撫養費用,直到孩子十八週歲爲止。

她能不能再等幾天再來登記呀?工作人員都這麼說。女子可不管那一套,離完一天不隔就來登記,能怎地?

2

年近不惑的一對夫妻要離婚,女的進門時哭,排隊等在離婚室外時也哭,離婚手續辦妥後也還哭,她自始自終都眼淚沒幹過,如此離婚實在叫人看着心疼。

是誰提出離婚的呢?想必不是女人,若是女人提出離婚,她就不會哭成淚人了。若是男人提出離婚,就算再絕情,怎能一點不爲她的哭哭啼啼所打動?夫妻一場,就那麼心硬?

3

有誰聽說過,或是有誰遇到過這等事情呢?這件事真的令人難以置信。

男人1966年出生,女人1968年出生。這對夫妻,別說七年之癢,再兩個七年之癢都過了,人家夫妻都是越過越往好裏過,他們可倒好,日子越過越沒勁,越過越苦,越過越糟。

在男方提出離婚而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男方向法院起訴,被判離婚。

一晃四年過去,那天,他們拿着四年前的法院判決書要復婚,查看證件都符合要求,然後,履行正常登記手續。

說到這裏,覺得也沒有什麼特別,離婚再復婚,這很正常。要說特別,且往下看。

在結婚登記填表時,登記員都要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進行覈查,他們也不例外。

電腦中顯示,男人在同妻子離婚後,還與另外一名女人有過婚史,也就是說,男人與另外一名女人結婚又離婚。

像這種情況,他與原配妻子再登記就不叫復婚,而叫再婚。登記員向男人索要他同第二個女人的離婚手續。

說到這裏,也覺得沒有什麼,只能說男人不誠實,隱瞞了第二段婚史。那麼,難以置信的是什麼?且繼續往下看。

很讓人喫驚,男人與第二個女人登記結婚後的經歷太離譜。他們在兩年內的婚變數,多得讓人咂舌,真的可夠數一數:

結婚──離婚,一次;

復婚──離婚,二次;

復婚──離婚,三次;

復婚──離婚,四次;

復婚──離婚,五次;

復婚──離婚,六次。

兩年中,那男人與同一個女人發生婚變,時間之短,次數之多,還真是第一次遇到。

要問他們在兩年之內,除了結婚,離婚,復婚,再離婚,都做了些什麼?

男人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好,或許爲找一點心理平衡,他竟然在人前數落原配妻子,說她在這期間也沒閒着,雖說沒有登記記錄,卻也既成婚姻事實。

女人站在一邊,淡然置之,默默無言。很顯然,他們離婚後,都出去另外找人生活過。只是過來過去,一比較,還是覺得原配好,何況他們之間還有個孩子牽扯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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