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知識積累

1、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時,應該由誰承擔還款責任?

一般情況下,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實際借款人在哪種情況下承擔還款責任?

實際借款人與名義借款人在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知道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間的委託關係的,則應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2、夫妻一方冒用另一方名義共同向銀行借款,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範疇,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取決於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共同債務糾紛中舉證證明責任如何分配?

從舉證證明責任分配角度看,可以分爲兩類:

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對於前者,原則上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須舉證證明。

如果舉債人的配偶一方反駁認爲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就承擔舉證證明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對於後者,雖然債務形成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但一般情況下並不當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4、一般情況下,上級銀行可代爲行使其分支機構的訴訟權利,但這只是訴訟主體資格的確認。共同還款人向銀行分支機構出具的共同還款承諾書不能成爲上級銀行主張權利的依據。

5、如何確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的複利的計算範圍?即什麼情形下應當支持當事人的複利請求?若支持應當如何計算?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複利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間借貸糾紛與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存在截然不同的兩種計算方式: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複利是以累積的尚未清償的利息作爲本金另行計息,俗稱“利滾利”,而金融借款合同涉及的複利具有違約金的性質,並不具有懲罰性質。

罰息是以尚未償還的本金爲基數,而複利則是以未清償的利息爲基數。

金融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以及罰息複利部分屬於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須單獨做出標識,提醒雙方注意。看雙方是否對複利計算方式有過明確約定,特別是金融機構提供的計算明細,應當讓其提供詳細的計算過程及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

6、票據追索權的要素條件是什麼?

行駛票據追索權需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實質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形式要件是持票人應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證明,否則抗辯理由不成立。(如果對方拖着並沒有說不給就完了,最好有字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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