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脑筋像被打了个结一样,死笨死笨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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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常听他说,孩子到了18岁就跟父母没有关系了,我的法律义务也算尽完了。
小时常听她说,现在早就笑贫不笑娼了,你是泼出去的水,得还我们养你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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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对于其他人来说,是很好的人,对我而言,则是人性的恶中之最,或许这就是甲之蜜糖,乙之砒霜吧。
后来见死不救,落井下石,他们不经过我的同意,给的一条贱命,如今也算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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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我到底吃了人家的饭,也花过人家的钱,人家还供我上了几年学呢,所以出于对良心上的某种舒适度考虑,我决定还一还养育之恩。
这种偿还,就像欠债还钱一样,不带丝毫感情的冷漠友善,而且我并不承认,也不认为,他们与我存在亲属关系或则某种情感存续。
以前脑筋像被打了个结一样,死笨死笨哒。
现在终于开了点窍,孝道,不是他们要什么,我就给什么。
而是要看我有什么?能给什么?
毕竟当初他们养我的时候,也没按照我的心意来不是。
反正在不耗损自身的力所能及处,有什么给什么,顺便逢年过节给他们点零花钱,就很不错了。
我真是个好人啊,有容乃大,无欲则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