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水斋语:举报,往往坏了规则

前几天,关于印度疫情,在一个群里群友们成了两派,一派觉得印度活该,就该弹冠相庆;一派觉得不应该比Low,还是要有同情心,而且国内的报道甚至于失实。

这本没啥,毕竟,都是正常的表达。

然而,诡异的事情发生了,觉得印度活该的那方,有一个人先是嘲笑另一方偏激(未列举事实),并指责对方试图在宣传什么。然后,反手一个举报。第二天,群里就置顶显示该群被人举报涉及敏感信息,要注意识别。

我的观点:举报本身(民众对于公权力的监督除外),不管个案的正当与否,无法抹杀其道德不正义的本质——今天你所鼓励的,明天就会成为破坏社会秩序、让社会人人自危的手段。为上者,要切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为什么呢?因为在中国互联网语境监管之下,哪些话可以说,哪些不可以说是有明确的界限的(是宣传口径,而非法律口径)。一些不让说的话,不违反法律,甚至于宪法所提倡所鼓励的行为。互联网作为开放平台,应该提供一个自由表达、公开辩论的空间。尤其是在面向特定群体、不具有公开表达功能的微信群,更是这样一个半私密平台,要允许这种灰度空间的存在。而参与者,可以选择离开或者参与其中。但举报行为本身,却因一已之私利,拆的是这个台子,破坏的是社会中应该并且必然会存在的灰度空间。

而一旦大规模的提倡并且鼓励这类小群体内部的举报行为,是在人民中培养内歼,是破坏这会信任水平的行为,会极大提高社会管理、控制成本,得不偿失;同时,举报行为的结果,是造成社会呈现一种非黑即白的二元状态,而这种黑与白的判断,又没有明确的标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甚至于不同的平台、不同的地方甚至于领导的更迭而发生变化,而在这种二元状态之下,这种变化的空间极为微小,会使整个社会的适应力被极度压缩而丧失弹性。

小群体内的举报,破坏的是规则,是信任,是一个良性的公民社会向前发展的必备基础。至少,不应该提倡或者鼓励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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