愫愫的理财日记|保险合同中,你不知道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金融知识百问百答42/100

「保险合同中,你不知道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和承诺。

2、保险利益原则icon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3、损失补偿原则icon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4、近因原则icon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所以它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相比,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是非法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保险利益是可以用货币计算与估价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该是:

1)必须是合法利益。即这种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不是违背法律或社会善良风俗而取得的,如以盗窃所得赃物投保是无效的。

2)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赔偿损失,如果损失不能以金钱计量,就无法赔偿,所以如收藏物、家养的花草等,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利益,但难以用金钱计算,因而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须能够确定,否则保险人难以确定是否赔偿,或赔偿多少。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法律和保险业的惯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如下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

1)婚姻关系。如丈夫可为妻子投保。

2)血缘关系。如子女可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投保人则必须与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关系,才具有保险利益。

3)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若在偿债期间死亡,债权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债权的危险,故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

5)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如用人单位或雇主,对于职工或雇员的生老病死负有法定的经济责任,自然就具有保险利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一旦某一合伙人死亡,可能导致合伙事业难以为继,当然具有互相之间保险利益。

6)本人。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生老病死具有切身经济利益,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2、订立合同必须先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是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怎样确定保险费率icon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额大小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应告知下列重要事实:

1)投保人保险史,如果投保人曾经被另外一个保险人就同一险种拒绝承保,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重要事实。

2)投保人的品行,特别是关于欺诈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

我国保险法icon还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因过失而未履行义务,保险人员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还可以退还保险费。显而易见,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3、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

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一定要支付,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保险人的义务应该说是对投保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种经济上的保障,对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期待的利益。

4、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人提出,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将得到远远超过其支付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无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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