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学习了国际经济法中的《1980年公约》的相关内容,相关知识点比较细节,也比较容易混淆,现对比总结如下:
买卖双方适用的保全条件不同:
(一)卖方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
(二)买方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保全货物的方式有两种:
(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
(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易于迅速变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可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