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行知提出养成生利人物

1918年,陶行知提出了养成生利人物的“生利主义之职业教育”。受儒家“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古训影响,我国古代社会中长期以来读书人是不敢言“利”的,尽管颜元做了“义利分”转向“义利合”的论证与辨析,清代徽州商人中也有士人从商的潮流,但是大多数教育人与受教育人仍然想尽各种办法避“利”而行。而陶行知受黄炎培之约写了《生利主义之职业教育》,在《教育与职业》1918年第1卷第2期发表此文时,编辑为了缓冲,特意加了个编者按道:“作者所谓‘生利’,当作‘生产’”,但纵观全文,陶行知表达的其实就是“生利”,生有利之人、有利之事、有利之物。由此,陶行知在教育史上突破了旧有观念,将教育与生利紧密联系在一起。

陶行知主张的生利主义职业教育,并未像儒家两千年来深怀忌讳地掉进自私自利陷阱,而是声明职业教育非为生计,而为利群。生计需求的满足是个人的权利,社会需要保障每个人的这一基本权利,但职业教育需要有更高的目标追求。陶行知所说的“生利”,不是指获得个人利益,而是特指“发舒内力以应群需”,即“利群之精神”。以“利群”作为“生利”的价值追求和评判圭臬,“生利之人”非为自私自利去谋求个人温饱生存或奢靡物欲,而是通过为自己生利,而实现为社会和国分享,成为国家和民族的建设者。

陶行知认为职业教育的首要问题是有“正当之主义”。这也是1917年中华职业教育社发起和创立后聚焦讨论的关键问题,有人提出,以职业教育解决当时众多人普遍存在的生计问题,把职业教育的本质和目的定位为“生活主义”或者“衣食主义”。陶行知认为,这样的“生活主义”失之于“太宽泛”,因为职业是生活的一部分,从属于生活。“衣食主义”又容易让人等同于“学赚钱”,助长“自私之念”。陶行知认为生利既可以是“生有利之物”来“以物利群”,也可以是“生有利之事”来“以事利群”,所以把职业教育定位为“养成生利人物之教育”,以养成“生利人物”为主要目的。

为此,陶行知提出职业教师“以生利之经验、学术、教法三者为资格”,“以生利经验为根本之资格”,足资当下职业教育培养、挑选与评估“双师型”教师参考。职业教育学生需要才能、兴味“最适者”,“才能、兴味皆最高则此业为最适;因其最适而选之,则才能足以成事。兴味足以乐业,将见学当其性,用当其学,群与我皆食无穷之益矣。故能选最适之业而学者,生大利不难,岂仅生利已哉!”他警告说,学生若“择事不慎,则在校之时,学不能专;出校之后,行非所学”,必然造成学生人生与学校资源的低效与浪费。以上这些观点,更可为当下职业学校招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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