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與企業的關係就像業主與物業的關係

物業公司本質是業主集體聘用的管家,但現實生活中,物業經常不管“家”,而是想管“人”。

中國人在歷史上被奴役慣了,不懂得自我權利的伸張。許多業主可能分不清物業到底是跟誰籤的合同,到底誰是甲方。這些可以去看2003年9月1日開始實行的《物業管理條例》(後續有修訂),以及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裏的物權法的相關條款。裏面很明確:物業的甲方是業主。包括地面停車位的收益,也是屬於業主的。

進而,11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共同構成我國網絡空間治理框架性規則的基礎法律。舉個例子,小區將人臉識別作爲唯一的入戶方法是違法的。臉書也將人臉識別相關的賬戶密碼進行了銷燬。

中國的人文環境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是全世界最包容的。這些特殊要素促進了以BAT爲代表的中國互聯網企業的快速成功。但細品裏面的關係,就會發現這跟業主與物業的關係有點像:我是我的數據的“業主”,但企業就像“物業”一樣,對我進行的各種條款要求、操作要求,還佔有我的數據、進行牟利(物業私自租售地面停車位)而不告知、分成。

只不過,企業的許多做法更隱蔽,不會像物業那樣產生直接的衝突。但本質是一樣的:乙方侵犯了甲方的權利。這種被侵犯,最主要的原因是甲方是個體,乙方是組織。甲方只有等待法律完善之後乙方的自律來獲得保護,這有很大的滯後性和被動性。

當然,甲、乙雙方其實是共生的,沒有地位高低的區別。但甲方一定要有“業主”的意識。在第三方失靈的時候,還有聯合自治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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