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補償的問題及完善

分類

(1)合法侵害行爲補償

(2)公法上的無因管理補償

公法上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1.首先,無因要件。這是指管理人的管理行爲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沒有法定授權或委託的情形。

其次,主觀要件。管理人在從事無因管理時主觀上存在保護國家、集體或其他公共利益的目的。

再次,客體要件。公法上無因管理的客體是指處於或面臨緊急危險的國家、集體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注意,一是無因管理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公共利益必須面臨或處於緊急危險的狀態,公權力的國家壟斷性決定了在通常情況下公民一般是無權行使該權力的,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代替或協助行政機關行使。)

最後,客觀要件。公法上無因管理的客觀表現是管理人代替或協助行政機關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爲或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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