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那些事

最近在找房子,想換個居住環境。一位玩的好的同事,便想與我一起合租,她想體驗一下租房子的感覺,因爲她一直住在公司宿舍,或者和哥哥一起住。

本來我是拒絕的,但是她太過熱情,便不得已答應了這個請求。不過我只打算先租半年,萬一合不來,我還能換房子。找了幾天,才找到一件勉強合適的房子,一室一廳,臥室和客廳大小差不多,剛好和她一人一間。

中介說如果租半年,房租一月是2600,半年後續租可能會漲價,如果租一年,一年後續租不會漲價,而且價格有優惠,只要2500一月。我不想爲了每個月便宜的一百塊,而勉強自己一直合租下去,當即選擇半年,當時房子還未裝修完畢,需要我再等十天,於是我和他簽了收據,付了定金1000塊。

後面,那位同事的哥哥勸說她不要合租,我的朋友也是如此說,心便有些動搖,權衡利弊之後,我們還是選擇了不合租。之前簽寫收據時,中介說過定金可以用於其他房子租用,於是我便找他商量換房的事情。

可是他那邊拒不回答,只一句話,租就算作押金,不租沒得退。再然後找到最開始的那個中介,中介告知我,那個人帶我去看的那套房子不屬於本公司的房子,所以他也沒法幫我。

我去找親戚朋友諮詢,舅媽說讓我喫虧算了,當買個教訓,不然這沒人管的。後來姑姑告訴我,她百度諮詢了一下,法律規定,定金超過合同金額的20%的部分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按照2600的20%來說,房東那邊可以扣除我520,剩下的480還是應該退還的。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爲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爲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反正我是這麼理解的,我這邊違約,也是因爲中介那邊說的,定金可以用於其他房子的租金使用的,否則我不會那麼草率的交付定金,所以我也不算違約,只可惜口頭約定大概並不作數吧。如果真拿不回來,也只能當作這錢贊助他看病咯,喫一塹長一智,下次還是謹慎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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