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債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賭博在我國屬於違法行爲,所有的賭博活動都不受法律保護,賭博行爲是一種無效法律行爲,不能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同時,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亦是無效債務,賭債的“債權人”不享有訴權和請求權,若以賭債提起訴訟,法院不會受理,而若以民間借貸或者其他名義向法院主張“賭債”,則將構成虛假訴訟,同樣系違法行爲。

二、“催收非法債務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1、本罪中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的“高利放貸”,以實際年利率超過36%作爲認定標準。

2、本罪中的“非法債務”應當包括賭債、毒債、嫖資、套路貸等在內的一切非法債務。

3、達到“情節嚴重”程度。

關於“使用暴力、脅迫方法”,“暴力”應當與故意傷害罪中的暴力相當。“脅迫”是利用暴力作爲脅迫的內容,在程度上應當要達到壓制他人反抗,否則也難以稱得上“情節嚴重”的“脅迫”。

關於“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應當滿足“拘禁3次以上、單次持續時間4小時以上或者累計時間12小時以上”。就“侵入他人住宅”而言,只要行爲人爲催收非法債務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在經要求退出而不退出時,都構成本罪。

關於“恐嚇、跟蹤、騷擾他人”,必須達到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的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程度。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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