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開埠前的“蕪湖開埠”

蕪湖開埠前的“蕪湖開埠”

一一 一段被忽視的蕪湖史

         

      提起蕪湖開埠,人們會想到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簽訂後的蕪湖開埠,其實早在此前簽訂的《中英新修條約》就已經確定蕪湖列爲開放口岸,只是由於種種原因英國政府沒有批准該條約而沒有生效。這一段有關蕪湖的歷史在蕪湖的許多地方史書中幾乎都沒有提及,成了一段被忽視的蕪湖史。 

      太平天國運動失敗後,長江流域持續10多年的戰事終於結束。1864年,根據事前中英雙方的約定,江寧亦被開闢爲通商口岸。這樣,從上海至漢口的長江上已經開闢了4個通商口岸。但是英帝國主義並不因此而滿足,他們試圖在長江安徽沿岸建立貿易據點,佔領安徽的市場,首先引起英國人興趣的是位於皖江東段的蕪湖、中段的大通和西段的安慶。英國公使就向恭親王奕訢提出,因安徽盛產茶葉,爲便利外商從最接近產地的地方裝運茶葉以獎勵合法貿易起見,應准許外國船隻進入安徽省境內的安慶、大通和蕪湖港口裝運茶葉。當時的中國海關代理總稅務司的英國人赫德攜帶這項計劃,徵求兩江總督曾國藩的意見。曾國藩表示,安慶並沒有輪船運輸,蕪湖則剛剛從太平軍那裏奪回,唯大通一地常有輪船裝卸。他特別表示擔心,一旦外國輪船獲准在這三座安徽沿江口岸停泊和裝卸貨物後,原來在那裏的厘金收入將會大大減少,而他的軍餉開支主要依靠這些厘金。儘管赫德聲稱,可以規定凡是在這三個地方裝運貨物的船隻,不但要在裝船地方繳納厘金,而且要在上海繳納沿岸貿易稅,這兩項收入都可以歸兩江總督,但這並沒有使曾國藩改變反對的立場。總理衙門在仔細研究後,也決定拒絕英國的新建議。

      1868年,《中英天津條約》即將期滿十年。根據1858年簽訂的《中英天津條約》第二十七款規定:“新定稅則並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爲限,期滿須於六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當時,英國雖已成爲在華的最大受惠國,但仍期望通過相對和平的方式一方面繼續保持自己的既得利益,另一方面又能進一步擴大侵略利益。而清政府在與國際社會的接觸中也日漸認識到自身外交政策的失誤,意欲通過修約來重塑自己的外交形象。因此到1868年,中、英兩國政府都同意在“和平對等”的名義下重新修約。1868年1月2日,中英修約談判正式開始,談判內容主要集中於財政稅則等方面。英國公使阿禮國派遣翻譯柏卓安前往總理衙門,首次要求修約,提出5項修約內容其中包括“內河準行輪船,長江添開碼頭”。4個月後,阿禮國向總理衙門提交包括29項條款的修約方案,其中第一件舊條內容爲“長江之內自吳淞起,至漢口止,由海關揀選碼頭數處,以便洋船在彼停泊。並上下貨物。所揀選設立碼頭之處,系黃州、東流、安慶、大同(通)、蕪湖、金陵、儀徵、江陰、吳淞、武穴。英國洋船欲至碼頭貿易,須先至海關領執照,其各碼頭應如何訂立章程,以後商辦”。據《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記載,1869年2月初,清政府答覆稱:“添設碼頭,上下貨物,即屬增添通商口岸。長江通商於鎮江、九江、漢口外,又有江寧,共有四口,本未便再議增添。惟查同治元年,貴國卜大臣曾請於安慶、蕪湖、大通三處暫時通商,嗣因卜大臣未允湖北子口稅之議而止。茲欲增添口岸,只可於此三處內酌量設關收稅惟經費不貲,徵收稅項未必敷用,應熟籌彼此兩益之事,以便商辦。” 雙方會議數次,清總理衙門稱洋貨應免重徵一條可遵照外,其餘“礙難允行”。 

      但是,英國並不死心。5月,阿禮國再次送交草案,除洋貨應免重徵一條外,其餘各條仍列在其中並又增加了多項要求:(1)退還厘金,各海口三十里內,概停捐釐;(2)洋鹽准許進口;(3)各關稅銀成色應歸一律,存票不分時日,悉領現銀;(4)洋人在內地開棧常駐;(5)長江添設碼頭十處,開放溫州;(6)準其先於宛平、句容兩處挖煤;(7)臺灣樟腦等應不包攬;(8)通商定律例,聲明減稅、免稅物品等要求。經過縝密檢視和研究英方的草案後,總理衙門於同年6月照覆英使:(1)同意由官試辦減免貨稅;(2)允退還誤收的厘金;(3)存票在三個月限內者,允給現銀,一年限內者,照舊抵稅;(4)可以自由買賣臺灣樟腦;(5)長江口岸議以蕪湖、大通、安慶三處內酌設碼頭,以瓊州換開溫州;(6)各關銀色通商律例,亦俱允行;(7)因輪船需煤,允以由南省大臣,自行酌擇試挖,華洋商人均準購買此煤,洋人不得自行租窯開挖。其餘要求因“或關國政或礙民生,則皆一概拒絕”。

      9月,阿禮國第三次復送草案,不僅始終堅持內河行輪船、內地棧房、開挖煤窯等事,還要求長江除已允開三處碼頭外又提出:“今本大臣請貴衙門在鎮江就近江北一帶,另開碼頭一處,或鎮江所屬江北地方,或瓜洲左近亦可。並在九江湖口地方,另開碼頭一處,因洋商販運茶葉,自湖口至九江泝流而上,必須五六日方能駛到,故在湖口開設碼頭,所有販運茶葉之洋商,即可在該處將貨裝載輪船,以免耽延時日。”要求增開通商口岸。

      據《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記載,對於英國的要求,總理衙門再次回覆阿禮國,婉轉地拒絕其要求。照會指出:“查安慶、蕪湖、大通,相距不遠,本王大臣前送節略,系擬於三處內,酌量何處設關,並非三處均設也。再瓜洲及鎮江所屬之江北地方。俱在鎮江碼頭對面,僅隔一水,湖口距九江碼頭,亦不過五十餘里,相去甚至近,均難鱗次設關,徒滋糜費。緣貨物仍只此數。碼頭若再加增,不但商人貪多無益,亦且兩國所費不貲,想貴大臣亦必深悉其難也。” 

      最後,中英雙方經過一年的談判辯論,初步達成共識。然而,當在華英商瞭解到英使沒有爭到他們最爲關心的中國內地居住權時,立即表示反對,要求英國政府進一步勒逼開放中國。但清政府的態度亦非常堅定,談判隨之陷入僵局,阿禮國只好將已議定之協議呈報英國政府審議,並說:目前要使清政府更進一步開放中國,那是完全無望的。除非冒着使用武力致使中國在政治上和社會上解體的危險,而這同樣也會使英國業已取得的在華優勢遭受極大衝擊,甚至爲其他列強乘虛取代。因此,英國外交部幾經考慮,決定採取“部分修約”的政策,先攫取一定利益。1869年6月4日,克拉藍登授權阿禮國接受任何中國人可以立即答應的妥協協定。與此同時,清政府也就修約事宜“著派親郡王,會同大學士九卿,會同妥議”,決定在堅持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與英方進行談判協商。

      中英雙方經內部各自審議討論後,於1869年8月重新回到談判桌旁,又經過近2個月的討價還價,最終於1869年10月23日草簽了《中英新修條約》十六款及善後章程十款和新修稅則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1)紡織品於進口時正子兩稅一併完納後,在通商口岸省份概免重徵。(2)洋商自制土貨,運赴海口,必須沿途納稅抽釐,如系出口轉送外國者一年內,准將沿途所納稅釐超過協定子口稅部分,照數發還。(3)中國可在香港派駐領事。(4)開放溫州和蕪湖爲商埠,但關閉瓊州。(5)外國商人可以用中國樣式的沙船在非條約口岸進行貿易,並可以暫賃客店或暫租民房堆放貨物,在鄱陽湖爲中國式樣的外商船隻設備拖船一艘,以及中國在句容、樂平、雞籠山三處自行開礦。(6)鴉片稅每擔由三十兩增至五十兩。絲稅每擔由四兩增至二十兩。

      關於蕪湖的開埠,據《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記載,在簽約之前,恭親王奕訢曾將此次與英國修約及達成新約的經過專門向同治皇帝作了彙報,並在其奏摺中就同意開闢蕪湖爲通商口岸進行了說明,稱:“合計此次修約,有益於英商者,以……蕪湖設關爲大……查蕪湖設關,系按照從前外省所論情形辦理,以該處江面,久爲洋船往來之區,添此一關,似亦無甚妨礙。”這表明,早在蕪湖正式開關之前,清政府就已經失去長江蕪湖段的控制權,由於其上游的九江和漢口早已被西方列強闢爲通商口岸,因此外國船隻有恃無恐地頻繁進出蕪湖江段。清政府開闢蕪湖口岸,只不過是承認這一既成事實,給資本主義的經濟侵略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沒有生效的《中英新修條約》————

    《中英新約條約》簽訂以後,英國政府一直沒有批准。當草約拿回英國進行簽押時,又遭到英商的普遍反對。在華英商認爲中國讓給的太少而要求的太多,故此宣稱寧願堅持1858年的《天津條約》,而必須拒絕1869年的協定。據英國公使阿禮國致普魯士駐華公使李福斯函透露,《中英新修條約》簽署後,在英國引起不同的反響。阿禮國認爲,這一條約的有關規定,特別強調,允許洋商自備中式船隻進入內河航行,是“任何獨立國家從來沒有允許過的最大讓與權”。英國國會議員狄克爾也承認,“中國所讓與的,比貿易部認爲可以向中國要求的爲多”。但是,英國國內的一些商人也認爲。《中英新修條約》沒有滿足他們的要求。並上書政府指責“中國讓給的太少而要求的太多”,尤其對僅新開兩處通商口岸,沒有取得修鐵路、架電線、內地設棧、內河駛輪等特權而表示強烈不滿,因此堅決反對批准條約。此外,法國、普魯士、俄羅斯等歐洲國家也對中英簽署的這一條約持反對的立場。幾經審議討論之後,迫於壓力,英國政府不得不於1870年7月25日宣佈拒絕批准“新修條約”,這次修約活動也隨之破產。

      據美國馬士著的《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記載,1870年7月25日,英國外交大臣格蘭威爾通知駐華公使阿禮國,政府將不批准1869年的《中英新修條約》。隨後,他又在給阿禮國的訓令中,要求他將英國政府不批准《中英新修條約》正式通知中國政府。由於英國政府拒絕批准《中英新修條約》,這樣就使得中英原本已經達成協議的蕪湖開埠計劃被暫時擱置起來。

《中英新修條約》是在和平環境下籤訂的條約

    蕪湖正式開埠前簽訂的《中英新修條約》是中英兩國在沒有軍事衝突的情況下,由雙方經過長達22個月的外交談判,於1869年10月23日草簽的兩國條約。儘管該條約沒有生效,但此次修約交涉仍不失爲近代以來清政府第一次在沒有直接武力威脅的情況下,以相對對等的身份同西方國家進行的雙邊談判。這是清政府利用外交手段維護國家主權的第一次成功嘗試,一定程度上增強了清政府的外交信心,並在實踐中積累了處置外交事務的經驗。

    《中英新修條約》也是清政府自鴉片戰爭以來第一次在相對和平的環境下,預先籌備,通過相對對等談判而訂立的“有予有求”的條約。雖然此次談判即便成功,清政府也獲利甚微,但它畢竟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清政府長期以來被迫無條件接受喪權辱國條約的歷史。《中英新修條約》不僅“在形式上,這個條約是互惠互讓的”,每一款都體現着“中國允……,英國允……”的相對雙向平等受惠的模式,而且在內容上“各條條款表現出彼此都有所讓步”。例如:(1)在中方代表的堅持下,條約的第一款規定“凡英國商民欲援中國與各國所定條約章程之益,一體均沾,即應照中國與各國所定條約章程之款一體遵守”。而在此前列強只享有中國給予任何其他國家所能受讓之一切利益的權利,而不受獲讓該項利益所依據之條件的束縛。(2)條約第三款關於英國進口之紡織品及第四款關於洋商自制土貨等規定,既防止了洋商出售子口稅單以逃避釐稅的行爲,也使華洋商人待遇平等。這個辦法一方面擴大了英國紡織品的銷路,另一方面則增加了清政府的海關收入。(3)第十款規定引水是屬於中國的權利,而《天津條約》第三十五款曾規定英國船隻自由僱用引水之人,這是侵犯中國主權的條款。(4)英國準鴉片及絲稅提高,作爲交換條件,英商家雜物和船用雜物,均免徵進口稅。可見,在這一條約中英國確實做出了某些讓步。清政府認爲“有益於中國者,以洋藥增稅湖絲倍徵爲大”。據稱關稅稅則的修訂,按1867年進出口貿易數字來估算,使中國每年收入可能增加160餘萬兩,英方所得到的補償卻虛而不實。根據《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記載,此後在交涉活動中,清政府認識到“與該臣筆舌互爭,方能定議,庶將來別國修約時,似亦可援此爲式”。這說明清政府外交人員已開始注意積累外交經驗,運用外交技巧。

      另外,1868-1869年中英修約交涉活動也是中國近代清政府利用外交手段維護國家利權的初步嘗試。自從《南京條約》以來,所有條約皆爲外國列強用以要挾獲利的手段。因此,清政府從不敢輕言修約,只是在列強刺刀逼迫之下,被動消極地任列強“予取予求”。根據《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記載,此次修約交涉中清政府堅持“凡有礙於國計民生如鐵路、銅線、挖礦、販鹽以及內地設行棧、內河駛輪船等事,未敢專顧目前”,只是“稍涉遷就”,最大限度地通過外交手段來維護國家權利與利益。這在“開礦挖煤”問題上表現得尤爲突出。當時由於長江開埠輪船迅速增加,煤炭需求量驟增,開礦挖煤就成爲侵略者的迫切需要,值此修約之際,英商多次強烈要求奪取開採中國煤礦的特權。根據《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記載,清政府則義正辭嚴地予以拒絕:“查各礦爲中國極大之業,……不輕開挖者,非爲恐傷地脈,亦非慮及滋事也,緣系國家大利,其權操之朝廷,或開或否,必須慎重籌畫,以期有利無弊,並非故意棄置也。……且礦產並非通商買賣之事,尤應聽中國自主。譬之室有藏鏹,其開發與否,當憑室主,外人不必與聞也。……將來煤窯如何收稅,如何賣給洋船之處,應由中國自主章程,自行開辦可也。”最終迫使英方不得不作出一定讓步,議定“南省句容、樂平、雞籠三處產煤處所,由南省通商大臣查看該處情形,自行派員試辦,其是否應僱傭洋人幫工及租買機器,一切悉憑通商大臣主政,挖出之煤,華洋商人均可買用”

    通過《中英新修條約》的修約談判,特別是爲準備修約談判而遣使出國,這既加快了中國瞭解國際事物的步伐,也爲清政府外交常規化、制度化創造了一定條件。自從1861年外國公使進駐北京之後,是否遣使出國就一直是困擾着清朝統治者的老問題。隨着中外交涉活動的增多,奕訢等人逐漸認識到“遣使必應舉行”。1867年爲了準備修約,清政府指派蒲安臣爲“前往有約各國辦理中外交涉事務大臣”,海關道志剛及禮部郎中孫家谷爲會辦,英國使館漢文參贊柏卓安及海關職員法人德善爲左右協理,其他中國祕書隨員約30人,出國考察,辦理中外交涉事務。1872年,在曾國藩、李鴻章等人的奏請下,清政府派出了近代中國第一個全部由中國官員組成的赴美使團——中國教育使團。1875年,郭嵩燾赴英出任公使,這是中國近代第一位長駐外國使節,它標誌着中國終於被迫面對世界,完成了從傳統“理藩”到近代外交的轉變。

    總之,1868-1869年中英修約交涉活動是中英外交史上一個複雜的歷史事件。儘管在此事件中,清政府仍然存在着妥協退讓成分,但畢竟爲通過外交手段維護國家權利作出了初步嘗試,對近代中國外交政策的確立也蘊含着不容忽視的啓蒙意義。             

    據《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記載,在《中英新修條約》簽約之前,恭親王奕訢曾專門向同治皇帝作了彙報,稱:“查蕪湖設關,系按照從前外省所論情形辦理,以該處江面,久爲洋船往來之區,添此一關,似亦無甚妨礙。”這表明,早在蕪湖正式開關之前,外國資本主義已經對安徽進行了經濟侵略和滲透,只不過由於在蕪湖正式開埠前,資本主義列強未能正式在安徽設立直接通商口岸,加上太平天國戰爭的爆發,相對華東沿海鄰省而言,要緩慢一些。但是由於鴉片戰爭後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中國已有16個沿海、沿江城市被闢爲通商口岸,依託這些商埠,蕪湖和安徽也間接地與國外開展了一些貿易。

      首先是上海、鎮江貿易圈。上海根據《南京條約》於1842年闢爲通商口岸,1854年設海關;鎮江根據《天津條約》於1858年闢爲通商口岸,1861年設海關對外開埠。進入上海、鎮江的洋貨,主要是糖、煤油、火柴、棉布等日用消費品,其中有部分運往安徽皖南寧國府、徽州府和皖北廬州府、滁州、六安等地區。這些地區的農產品,如米糧、茶葉、豆類等也有部分運往鎮江、上海,再由上海、鎮江口岸運往國外。

  其次是寧波貿易圈。寧波根據《南京條約》於1842年闢爲通商口岸,1861年設海關對外開埠。安徽徽州地區的綠茶,大半由新安江經杭州遠往寧波對外出口,徽茶是清王朝對外貿易的重要輸出品。此外,徽州產的各種手工業品、竹木等物品,亦經由寧波對外出口。輸入寧波的洋貨,如棉布、五金、糖、火柴、煤油、玻璃等,也有部分運往徽州地區。

  再次是漢口、九江貿易圈。漢口、九江根據《天津條約》同時闢爲通商口岸,漢口於1861年設海關對外開埠,九江於1862年設海關對外開埠。當時徽州祁門紅茶、部分徽州綠茶以及徽州、池州地區所產各種手工業品、竹木產品等,運往九江、漢口對外出口。漢口、九江進口的洋貨,亦有部分輸往池州、徽州以及安慶地區。

    不過必須說明的是,在蕪湖正式開埠前,安徽的長江兩岸、皖南地區雖然已通過上面三個貿易圈與國外開展了間接的貿易往來,但是還沒有一個貿易圈完全覆蓋安徽全省,上述對外貿易圈也不是界限分明的,而是相互交錯與重疊。另外,還需說明的是,英國政府雖然拒絕批准《中英新修條約》,使得中英原本已經達成協議的蕪湖開埠計劃被暫時擱置起來,然而,英國政府並沒有因此而放棄進一步打開中國內地市場的計劃。在後來的中英修約談判時﹐英國對於中國開放通商口岸又提出新的貪婪要求。1875年3月間﹐英使威妥瑪藉口馬嘉理案再次對清政府進行威脅勒索,最後在1876年簽訂了《中英煙臺條約》,其第三端規定﹕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四處爲通商口岸﹐大通﹑安慶﹑湖口﹑武穴﹑陸溪口﹑沙市六處爲停泊碼頭(即准許輪船停泊﹐上下客商貨物)。蕪湖因此於1877年4月1日正式設立海關,對外開埠。

    轉作者胡毓驊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