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你知道多少?

很多客戶諮詢保險時,一提到重疾險,都說就是得了重疾治療需要的醫療費。沒錯,是治療重疾的醫療費,但不僅僅是治療重疾的醫療費,且聽我給大家好好介紹一下重疾險。

重疾險的由來

重疾險就是重大疾病保險的簡稱,1983年在南非問世,由一名外科醫生馬裏優斯巴納德最先提出。他發現他可以治好很多重疾患者的病,但是救不了重疾患者的命。很多重疾患者在實施手術後,其家庭財務狀況已經陷入了困境,無法維持後續康復治療。爲了緩解重疾患者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實施重大手術後所承受的經濟壓力,他與南非一家保險公司合作開發了重疾險。

1986年後,重疾險被陸續引入了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東南亞等國家和地區,並得到了迅速的發展。

1995年,國內市場引入了重疾險,現已發展成爲人身保險市場上重要的保障型產品,而保障範圍逐漸擴大,保障功能日趨完善。

重疾險的定義

重疾險,是指投保人爲被保險人投保了重疾險,過了觀察期,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一些重大疾病,比如心裏梗塞、腦溢血、癌症等,保險公司會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賠付保險金。與是否發生醫療費用、費用多少無關,賠付金額根據保額而定,有可能會超過治療費用。

重疾險的功能

根據重疾險的由來和定義可知重疾險的功能是:

1.大病治療過程中,醫保和商業醫療險都不能覆蓋到的就醫用藥費用

2.大病治療後,中長期(有的甚至一輩子)的康復費用

3.由於罹患或治療重疾而無法正常工作,因此而導致的收入損失

曾聽一位客戶說,他得到一筆重疾的保險金後,部分拿來康復和補貼家用,剩餘的用來給女兒買儲蓄型保險。這就是文章開頭提到的重疾險的作用,即我們可以自由支配重疾的賠付保險金,它不僅可以拿來治療重疾,還可以用於患者的長期的康復、補貼家用、償還家庭債務等等。

重疾的賠付條件

定額賠付,確診即賠,也就是說,被保險人一旦罹患重疾,符合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一次性賠付,與是否發生醫療費用、發生了多少、是否從其他渠道獲得補償等無關。

例如:A先生投保50萬元的重疾險,哪怕只繳費一年,只要罹患重疾後被確診且符合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都是按照投保的保額50萬進行理賠,而不是按照已繳保費進行理賠。

重疾險的產品分類

按產品的類型重疾險可以分爲四類,如下:

1.消費性重疾險:合同保障期間內,發生合同約定的疾病,達到賠付條件,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賠付相應的保險金。如果保險期結束,一直沒有出險,那麼投保人交的保費就消費掉了,保險公司不會進行任何返還。

2.儲蓄型重疾險:既有基礎保障,又有儲蓄功能。在合同保障期間內,發生合同約定的疾病,達到賠付條件,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賠付相應的保險金;若沒有得合同約定得疾病,後續身故了,也可獲得保額賠償。當若干年後的現金價值高於累計所繳保費,可以選擇現價最高的時候退保。

3.返還型重疾險:合同保障期間內,發生合同約定的疾病,達到賠付條件,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賠付相應的保險金;若在合同保障期間內未出險,則合同到期後以已交保費、保額、現金價值等方式返還,具體視合同約定。典型特徵就是重疾險附加兩全保險,或者兩全保險附加重疾。實際上也是我們常說的“有病治病,沒病返錢”。

4.專項型重疾險:只保障一類疾病,比如防癌險,僅保障惡性腫瘤和原位癌,而且健康告知相對寬鬆。

只有適合自己的纔是最好的,因爲每個人年齡、身體健康狀況、醫療記錄、經濟情況等不一樣,同一份保險適合我,不一定適合你。

重疾險的保障時間

重疾險多爲長期險,費率均衡,每年繳納保費一樣。只要我們按時繳費,就不會因爲我們的身體狀況、產品停售等問題被退保。重疾險按保障時間來劃分,有一年期重疾、定期重疾和終身重疾三種。

1.一年期重疾險:只保一年、每年需要續保,隨着年齡的變化,續保的價格會不一樣。其優劣勢如下圖:

2.定期型重疾險:保障期間可以是20年、30年或者至60週歲、70週歲等,具體期限還須以保險公司的合同爲準。定期重疾除了重疾賠付外,在保障期間內沒有出險,後續身故,有些條款規定,能夠退還繳納保費。

3.終身型重疾險:保障期間終身,除了重疾賠付外,在保障期間內沒有出險,後續身故,有些條款規定,可以獲得保額賠償。因爲保障時間長,自然保費更高一些,其優點是終身保障,不必擔心後續身體健康問題被拒保。

重疾險的保障範圍

重疾險的基本信息我們已經清楚了,那我們再來看看重疾的保障範圍。

1.最基礎的25中重疾保障:根據銀保監會規定,重疾險的重疾保障種類必須包括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等25種標準重疾,而25種標準重疾其實已經佔到了重疾發生率的95%左右。

也就是說,只要是合格的重疾險產品,那麼它的重疾保障覆蓋就達到了涵蓋95%以上重疾賠付的需求了。

至於有的產品重疾種類100種,有的110種,他們之間的區別其實可以忽略不計,多出的都是極其罕見的病種。

2.輕、中症保障:重疾險產品的輕症和中症保障是否完善,不是看它有多少種輕、中症,而是看是否涵蓋高發輕症、高發中症、是否包含豁免責任等。

儘管銀保監會對輕、中症疾病種類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但我們選擇產品的時候,還是需要重視質量,而不是僅僅看數量。

3.身故賠付:身故賠付實質上就是保障被保人身故帶來的經濟風險。目前市面上很多重疾險產品都會設置身故賠付責任。但身故和重疾是共用保額的,也就是說,兩個保障責任是相互衝突的,只能賠償一個,不能進行疊加,哪個在先賠償哪個。

寫在最後

儘管重疾險的價格與醫療險、意外險相比偏高,但是他的保障卻是無可替代的,他就像我們的一位富豪朋友,在我們需要的時候可以一次性給我們一筆不需要還的資金。

就保險來說,他從來不是必需品,那麼重疾也不例外。如果我們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抵禦重疾的風險,不足以維持重疾後家庭只增不減的生活費用,那麼我們就很有必要配置重疾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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