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途中,聽見後方“咔嚓”一聲,回頭一看,原來,是一輛正在低速行駛的私家車,把另一輛停在路邊的私家車的後視鏡給撞壞了。
司機停下車,透過車窗瞧了瞧,然後,駕車離去。
作爲目擊者,我該不該“路見不平拔刀相助”?
我肯定不會上前理論,但我看清了肇事車的車牌,可以將其告訴受損車的車主,車主的電話,一定在車的擋風玻璃上。
結果是,我什麼也沒做,繼續趕路。
因爲我發現,周邊有不止一個攝像頭,車主若想查,根本不費事兒。
離開事發地後,我問自己,假設此地沒有監控,而我又是唯一的目擊者,會怎麼做?
我會把真相告訴車主,即使冒着被冤枉的風險。
真相,經得起調查;良心,受不了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