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爲工業產權。
一、著作權
1.1、著作權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在我國,著作權即指版權。
我國採取自動取得原則,當作品創作完成後,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條件,著作權即產生。著作權人可以申請我國著作權管理部門對作品著作權進行登記,但登記不是著作權產生的法定條件。作品登記過程僅對作品的權屬信息做形式審查,一般對著作權的歸屬只能起到初步證明的作用
1.2、軟件著作權
著作權採用“自動保護”原則,即軟件著作權是自動獲得的,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不論是整體還是局部,只要具備了軟件的屬性即產生軟件著作權,不需要任何形式的登記或註冊手續,也無須加註著作權標記。
且不論是否已經發表都依法享有軟件著作權。我國實施計算機軟件登記制度是爲了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鼓勵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並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的辦法,而不是強制軟件登記。
軟件著作權包括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的登記。
軟件著作權登記只是證明登記主體享有軟件著作權以及訂立許可合同、轉讓合同的重要書面證據,並不是軟件著作權產生的依據。未經登記的軟件著作權或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仍受法律保護
1.3、軟件著作權保護期限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自然人的終生及其去世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去世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軟件上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去世的自然人去世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截止於軟件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到法律保護。
二、專利權
2.1、專利權
三、商標權
商標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以區分來源爲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標誌的權利。商標權的取得方式包括通過使用取得商標權和通過註冊取得商標權兩種方式。通過註冊獲得商標權又稱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我國,商標註冊是取得商標權的基本途徑。《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覈准註冊的商標爲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商標有哪些組合元素,它是由圖形、文字、數字、字母、顏色組成,或者以上元素隨意組合的標誌,大家要注意的是,商標權保護是基於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商。我國的商標法是以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進行的。按規定,經有關機關覈准的商標,其註冊人享有其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四、著作權和專利權的對比
區別 | 著作權 | 專利權 |
保護對象 | 著作權保護的是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和計算機軟件 | 專利法保護的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
保護條件 | 著作權並不要求保護的作品是首創的,而只要求它是獨創的 | 對於同一內容的發明,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 |
保護期限 | 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後的50年 | 發明專利20年,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10年,均從申請日起計算 |
產生方式 | 著作權完全是由自動產生的,不用經過任何登記和審查程序 | 由國家授予的 |
權利內容 | 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種 | 專利只有實施權、許可他人實施權、轉讓權等財產內容 |
五、常見知識產權問題
1、委託軟件開發
委託開發軟件著作權關係的建立,通常由委託方與受委託方訂立合同而成立。委託開發軟件關係中,委託方的責任主要是提供資金、設備等物質條件,並不直接參與開發軟件等創作開發活動。
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歸屬由委託者與受委託者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如無書面協議或者協議中未作明確約定,其著作權屬於受委託者,也就是實際創作者。
2、物權和著作權
攝影師創作一件攝影作品,將原件出售後給其他人,只是將攝影作品等原件物權進行了轉讓,但是作品等著作權仍然是屬於攝影師等。著作權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質載體的存在爲前提,而是依據法定的保護期。
享有作品原件人可以享受作品的所有權及其展覽權。
3、跨區域著作權
我國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後50年,而德國《版權法》對一般著作權保護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後70年。那麼德國的作品在我國只能按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後50年的期限進行保護。
4、軟件著作權保護範圍
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等表達,不保護作品等思想、原理、概念、方法、公式、算法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軟件著作權等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對於軟件,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反編譯技術、淨室技術和反向工程技術等獲得他人軟件所使用的思路、原理、結構、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等設計要素,直接用於自己的軟件產品中,這在著作權法上並不構成侵權。
5、商業祕密權
商業祕密權是商業祕密的合法控制人採取了保密措施,依法對其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享有的專有使用權,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商業祕密的定義爲“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軟件技術祕密是指軟件中適用的技術情報、數據或知識等,包括:程序、設計方法、技術方案、功能規劃、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等文字資料和圖標。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軟件經營祕密指具有軟件祕密性質的經營管理方法以及與經營管理方法密切相關的信息和情報,其中包括管理方法、經營方法、產銷策略、客戶情報(客戶名單、客戶需求)、以及對軟件市場的分析、預測報告和未來的發展規範、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商業祕密權的認定需要合法控制人採取了保密措施,比如公司未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那麼員工離職後將公司的技術信息外泄則不屬於侵犯商業祕密權。
6、著作權保護及不保護範圍
不保護:時事新聞、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的正式譯文。
保護:文字作品(小說、論文、劇本)、口述作品(即興演說、法庭辯論)、藝術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美術作品(繪畫、書法、雕塑),以及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圖形作品、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民間藝術作品等。
7、商標衝突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若均無使用證明或證據無效的採用抽籤的方式決定誰的申請有效。
8、著作權的詳細權利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享有的與其作品有關的以人格利益爲內容的權利,稱爲精神權利,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而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即發表權行使一次之後,不再享有發表權。發表權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作品一經發表,就處於公知狀態,對處於公知狀態的作品,作者不再享有發表權,以後再次使用作品與發表權無關,而是行使作品的使用權。
9、盜版軟件的侵權判定
軟件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承當法律責任。判定侵權是以軟件複製品持有人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持軟件是否爲侵權複製品爲標準。
如果主觀上知道是盜版軟件則構成侵權;主觀上不知道是盜版軟件則不構成侵權。
10、標準化
國際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簡稱國標,是包括語編碼系統的國家標準碼,由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或稱國際電工協會,IEC)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會員機構:國際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在1994年及之前發佈的標準,以2位數字代表年份。由1995年開始發佈的標準,標準編號後的年份,才改以4個數字代表。
強制性國家標準代號爲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爲GB/T
行業標準
行業標準代號由國務院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其所管理的行業標準範圍的申請報告,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定並正式發佈該行業標準代號。
如QJ(航天)、SJ(電子)、JB(機械)、JR(金融)、HB(航空)等,軟件行業暫無行業標準。
行業標準代號由漢字拼音大寫字母組成,再加上斜線T組成推薦性行業標準。
地方標準
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標準。
地方標準代號由大寫漢字拼音DB加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代碼的前兩位數字,再加上斜線T組成推薦性地方標準。
強制性標準是國家技術法規、具有法律約束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標準。對違反強制性標準而造成不良後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推薦性標準是自願採用的標準。這類標準是指導性標準,不具有強制性,一般是爲了通用或反覆使用的目的,爲產品或相關生產方法提供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任何單位均有權決定是否採用,違反這類標準,不構成經濟或法律方面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