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不需要开生效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以上的调解协议做成之后,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份民事调解协议要想具有法律效力,需同时具备如下几个要点: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

4.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一般都会写明: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子以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有了这样的调解书,就表明,“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子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已经不需要送达文书开证明调解书的效力了,因为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不过是法院审查确认的结果。

虽然看不到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但是法院盖章的调解书上写了这句话“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就表明其调解协议已经得到法院的审查确认,且调解协议已经在法院入卷归档,调解协议具有了法院确认的法律效力。

即使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拒收调解书,也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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