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學開放課程:《公正:該如何做是好?》7

第 7講:《我的地盤我做主》

洛克(John Locke)既是自由意志論的支持者,也是它的批評者。Locke指出,在“自然狀態”,在任何政治體制建立之前,每個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 利。然而,一旦我們同意進入社會,就同意了受法律制度的約束。因此,Locke認爲,即使政府幹預了個人的權力,這也是大多數人的意見賦予了它權力這麼做 的。

筆記:

表面上看,洛克是自由主義的強力盟友。於當今自由主義者一樣,他首先認爲,有些基本的個人權利至關重要以至任何政府,甚至代議政府,甚至民主選舉的政府都無法剝奪。不僅如此,他還認爲這些基本權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此外他還認爲財產權不僅僅是政府或是法律的產物。財產權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先於政治的自然權利。這種權利依附於個體而存在,甚至早於任何政府的建立,甚至早在任何議會和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定義權利並強制實施前就存在。
洛克說爲了理解擁有自然權利意味着什麼,得先想象下政府與法律存在之前事物的運作方式,即洛克所說的自然狀態。他說自然狀態就是一種自由狀態。每個人都是自由而平等的。自然狀態下沒有等級制度。並不是一些人天生就是君王而另一些人天生就是奴隸。(PS:王侯將相寧有種乎)每個人在自然狀態下都是自由而平等的,但是他同時指出自由狀態和放縱狀態是有區別的。因爲即使處在自然狀態下,仍受某種法的約束。不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而是一種自然法。這種自然法制約着我們的行爲,即便我們是自由的,即便是在自然狀態下。它制約的是什麼呢?自然法唯一制約的是我們擁有的這些自然權利,我們不能放棄也不能剝奪他人的。根據自然法,我不能隨意剝奪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不能隨意剝奪自己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即使我是自由的,我也不難隨意違背自然法。不能隨意自身或出售自己成爲奴隸或給別人絕對權力任意主宰我。你可能覺得這些制約相當微小,但它從何而來呢?洛克告訴了我們它的來源,他給了我們兩個答案。
這是第一個答案。“既然人類都是無所不能和無限智慧的,創世主的創造物”,也就是上帝,“他們就是他的財產,是他的創造物,他要他們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由不得他們自己做主。”(For men, being all the workmanship of one omnipotent, and infinitely wise maker, they are his property, whose workmanship they are, made to last during his, not one another’s, pleasure.)第一個答案解釋了爲什麼我們不能放棄我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因爲嚴格來說,它們不是自己的,畢竟人都是上帝的產物。(PS:上帝可以換成上天,大自然之類,畢竟每個人信仰不一樣。或者認爲說法不一樣)上帝更有權擁有我們,是種至高無上的權利。
你可能覺得這答案無法令人滿意,沒說服力,至少對那些不信仰上帝的人來說是這樣。那麼洛克對他們又有什麼說法呢?洛克對其原因進行了解釋,其解釋如下,如果我們恰當反思自由的含義,我們便會得出結論:自由絕不是讓我們能爲所欲爲。
自然狀態受自然法支配,人人均應遵循:而理性,即自然法,教導着有意遵從它的人類人人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The state of nature has a law of nature to govern it which obliges everyone: and reason, which is that law, teaches all mankind, who will but consult it, that being all equal and independent, no one ought to harm another in his life, health, liberty or possessions.《政府論(下篇)》第二章“論自然狀態”第6節)
這就引出了洛克在權利的詮釋上令人費解的矛盾之處。某種意義上很熟悉,某種意義上又很陌生。他認爲自然權利是不可剝奪的。“不可剝奪”是什麼意思?就是我們不能遠離,放棄,丟棄,交易或出售自然權利。某種意義上不可剝奪,不可轉讓的權利使我的所有物並不能完全爲我所有。但另一種意義上說不可剝奪權利,尤其是我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正因爲這些權利不可剝奪使我能更深刻更充分擁有它,這就是洛克對不可剝奪的解釋。在美國《獨立宣言》中可以看到,托馬斯傑•斐遜引用了洛克的這個觀點。生命與自由不可剝奪,還在洛克基礎上加上了追求幸福的權利,都是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如此基本,對我必不可少,連我自己都不能出售或放棄它們。
這些就是我們在政府產生前自然狀態下擁有的權利。就生命和自由而言,我不能剝奪自己的生命。不能將自己賣爲奴隸,我也不能剝奪他人生命或脅迫他人成爲奴隸。但對財產而言又是怎樣的情況呢?因爲洛克理論中必不可少的一點是說私有財產在任何政府建立前就已經產生。但私有財產權利怎麼能在政府建立之前就產生呢?洛克的經典回答在 《政府論(下篇)》第五章“論財產”第27節。
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他身體的勞作,雙手的勞動,我們可以說是正當地屬於他的。(every man has a property in his own person. This nobody has any right to but himself. The labor of his body, and the work of his hands, we may say, are properly his.)因此他更進一步,自由主義者此後也將如此,從自我擁有的觀點,從我們擁有自我所有權更進一步到與之緊密關聯的我們擁有自己勞動的觀點。再從這更進一步爲以下觀點,任何施加了我們勞動的無主物品都是我們的財產。
所以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狀態,脫離現有狀態,他就也將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施加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是它成爲他的財產。(Whatsoever then he removes out of the state that nature has provided, and left it in, he has mixed his labor with, and joined to it something that is his own, and thereby makes it his property.)
爲什麼?因爲勞動是勞動者無可爭議的所有物,因此除這名勞動者以外對他施加或摻進勞動的所有物別人沒有所有權。並加上了這一重要補充,至少在留有足夠同樣好的東西共有的情況下是這樣的。
但洛克認爲我們獲取到的財產不僅包括採集到的水果,捕殺到的鹿羣,捕捉到的魚羣。如果我們犁田耕種並圈地種植了土豆,我們獲取到的財富不僅是土豆,還包括那塊土地。
一個人能耕耘,播種,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產品,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財產,這就像是他用他的勞動從公地圈來的那樣。(As much land as a man tills, plants, improves, cultivates and can use the product of, so much is his property. He by his labor does, as it were, enclose it from the common. 《政府論(下篇)》第五章“論財產”第32節)
因此權利不可剝奪的觀點似乎將洛克和自由主義者區分開了。自由主義者認爲我們隊自身擁有絕對所有權,因此我們能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而洛克去不是完全支持這個觀點。事實上,他說如果我們認真看待自然權利,你就會意識到我們的自然權利也受到一定製約,該制約不管是來自上帝或者是因爲反思過什麼是真正的自由,並認爲真正的自由就是承認某些權利不可剝奪。這就是洛克於自由主義者之間的區別。但談到洛克的私有財產觀點時,他似乎又成了自由主義者的盟友,因爲洛克對私有財產的論述,以如下觀點開始,我們擁有自己的所有權因而擁有我們的勞動力,因而擁有我們的勞動成果,不僅包括我們在自然狀態下采集或捕獲的東西還包括我們圈地並耕種改良過的那些土地的所有權。
如果私有財產是與生俱來的,而非約定俗成,如果這是在我們同意組建政府前就擁有的,這個權利又如何能限制合法政府的行爲呢?
爲了最終搞清洛克到底是自由主義的盟友還是潛在的批評者,就得弄清一旦進入社會自然權利將有何變化。衆所周知只有經過同意才能進入社會,才能脫離自然狀態並被大多數人被人類法律體系所管轄。但這些人類法律合法的唯一前提就是尊重我們的自然權利,尊重我們不可剝奪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沒有任何議會或立法機構,不管其宣稱自己如何民主,能合理侵犯我們的自然權利。任何法律都不能侵犯生命自由和財產權的觀點似乎是支持“有限政府”這一觀點的,這點無疑很討自由主義者歡心。
但他們不該高興得那麼早,因爲在洛克看來,即便政府建立了自然法還是延續的,即便洛克堅持“有限政府”觀點,政府最終受限於它的創建初衷,即保護我們的財產權。即便如此,還有個重要問題,即怎樣纔算我們的財產,怎樣纔算尊重我們的生命和自由,這是由政府來界定的。對財產的界定,對生命與自由尊重的界定就是限制政府的因素。但到底怎樣纔算對生命和財產的尊重,這是由政府來決定和界定的。
怎麼會這樣呢?是洛克在自相矛盾還是這存在着重大區別?我們得進一步研究洛克所指的合法政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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