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开放课程:《公正:该如何做是好?》7

第 7讲:《我的地盘我做主》

洛克(John Locke)既是自由意志论的支持者,也是它的批评者。Locke指出,在“自然状态”,在任何政治体制建立之前,每个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 利。然而,一旦我们同意进入社会,就同意了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因此,Locke认为,即使政府干预了个人的权力,这也是大多数人的意见赋予了它权力这么做 的。

笔记:

表面上看,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强力盟友。于当今自由主义者一样,他首先认为,有些基本的个人权利至关重要以至任何政府,甚至代议政府,甚至民主选举的政府都无法剥夺。不仅如此,他还认为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此外他还认为财产权不仅仅是政府或是法律的产物。财产权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先于政治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依附于个体而存在,甚至早于任何政府的建立,甚至早在任何议会和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定义权利并强制实施前就存在。
洛克说为了理解拥有自然权利意味着什么,得先想象下政府与法律存在之前事物的运作方式,即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他说自然状态就是一种自由状态。每个人都是自由而平等的。自然状态下没有等级制度。并不是一些人天生就是君王而另一些人天生就是奴隶。(PS: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是自由而平等的,但是他同时指出自由状态和放纵状态是有区别的。因为即使处在自然状态下,仍受某种法的约束。不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一种自然法。这种自然法制约着我们的行为,即便我们是自由的,即便是在自然状态下。它制约的是什么呢?自然法唯一制约的是我们拥有的这些自然权利,我们不能放弃也不能剥夺他人的。根据自然法,我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能随意剥夺自己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即使我是自由的,我也不难随意违背自然法。不能随意自身或出售自己成为奴隶或给别人绝对权力任意主宰我。你可能觉得这些制约相当微小,但它从何而来呢?洛克告诉了我们它的来源,他给了我们两个答案。
这是第一个答案。“既然人类都是无所不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也就是上帝,“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由不得他们自己做主。”(For men, being all the workmanship of one omnipotent, and infinitely wise maker, they are his property, whose workmanship they are, made to last during his, not one another’s, pleasure.)第一个答案解释了为什么我们不能放弃我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因为严格来说,它们不是自己的,毕竟人都是上帝的产物。(PS:上帝可以换成上天,大自然之类,毕竟每个人信仰不一样。或者认为说法不一样)上帝更有权拥有我们,是种至高无上的权利。
你可能觉得这答案无法令人满意,没说服力,至少对那些不信仰上帝的人来说是这样。那么洛克对他们又有什么说法呢?洛克对其原因进行了解释,其解释如下,如果我们恰当反思自由的含义,我们便会得出结论:自由绝不是让我们能为所欲为。
自然状态受自然法支配,人人均应遵循:而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它的人类人人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The state of nature has a law of nature to govern it which obliges everyone: and reason, which is that law, teaches all mankind, who will but consult it, that being all equal and independent, no one ought to harm another in his life, health, liberty or possessions.《政府论(下篇)》第二章“论自然状态”第6节)
这就引出了洛克在权利的诠释上令人费解的矛盾之处。某种意义上很熟悉,某种意义上又很陌生。他认为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不可剥夺”是什么意思?就是我们不能远离,放弃,丢弃,交易或出售自然权利。某种意义上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使我的所有物并不能完全为我所有。但另一种意义上说不可剥夺权利,尤其是我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因为这些权利不可剥夺使我能更深刻更充分拥有它,这就是洛克对不可剥夺的解释。在美国《独立宣言》中可以看到,托马斯杰•斐逊引用了洛克的这个观点。生命与自由不可剥夺,还在洛克基础上加上了追求幸福的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基本,对我必不可少,连我自己都不能出售或放弃它们。
这些就是我们在政府产生前自然状态下拥有的权利。就生命和自由而言,我不能剥夺自己的生命。不能将自己卖为奴隶,我也不能剥夺他人生命或胁迫他人成为奴隶。但对财产而言又是怎样的情况呢?因为洛克理论中必不可少的一点是说私有财产在任何政府建立前就已经产生。但私有财产权利怎么能在政府建立之前就产生呢?洛克的经典回答在 《政府论(下篇)》第五章“论财产”第27节。
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身体的劳作,双手的劳动,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every man has a property in his own person. This nobody has any right to but himself. The labor of his body, and the work of his hands, we may say, are properly his.)因此他更进一步,自由主义者此后也将如此,从自我拥有的观点,从我们拥有自我所有权更进一步到与之紧密关联的我们拥有自己劳动的观点。再从这更进一步为以下观点,任何施加了我们劳动的无主物品都是我们的财产。
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状态,脱离现有状态,他就也将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施加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是它成为他的财产。(Whatsoever then he removes out of the state that nature has provided, and left it in, he has mixed his labor with, and joined to it something that is his own, and thereby makes it his property.)
为什么?因为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因此除这名劳动者以外对他施加或掺进劳动的所有物别人没有所有权。并加上了这一重要补充,至少在留有足够同样好的东西共有的情况下是这样的。
但洛克认为我们获取到的财产不仅包括采集到的水果,捕杀到的鹿群,捕捉到的鱼群。如果我们犁田耕种并圈地种植了土豆,我们获取到的财富不仅是土豆,还包括那块土地。
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财产,这就像是他用他的劳动从公地圈来的那样。(As much land as a man tills, plants, improves, cultivates and can use the product of, so much is his property. He by his labor does, as it were, enclose it from the common. 《政府论(下篇)》第五章“论财产”第32节)
因此权利不可剥夺的观点似乎将洛克和自由主义者区分开了。自由主义者认为我们队自身拥有绝对所有权,因此我们能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而洛克去不是完全支持这个观点。事实上,他说如果我们认真看待自然权利,你就会意识到我们的自然权利也受到一定制约,该制约不管是来自上帝或者是因为反思过什么是真正的自由,并认为真正的自由就是承认某些权利不可剥夺。这就是洛克于自由主义者之间的区别。但谈到洛克的私有财产观点时,他似乎又成了自由主义者的盟友,因为洛克对私有财产的论述,以如下观点开始,我们拥有自己的所有权因而拥有我们的劳动力,因而拥有我们的劳动成果,不仅包括我们在自然状态下采集或捕获的东西还包括我们圈地并耕种改良过的那些土地的所有权。
如果私有财产是与生俱来的,而非约定俗成,如果这是在我们同意组建政府前就拥有的,这个权利又如何能限制合法政府的行为呢?
为了最终搞清洛克到底是自由主义的盟友还是潜在的批评者,就得弄清一旦进入社会自然权利将有何变化。众所周知只有经过同意才能进入社会,才能脱离自然状态并被大多数人被人类法律体系所管辖。但这些人类法律合法的唯一前提就是尊重我们的自然权利,尊重我们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没有任何议会或立法机构,不管其宣称自己如何民主,能合理侵犯我们的自然权利。任何法律都不能侵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观点似乎是支持“有限政府”这一观点的,这点无疑很讨自由主义者欢心。
但他们不该高兴得那么早,因为在洛克看来,即便政府建立了自然法还是延续的,即便洛克坚持“有限政府”观点,政府最终受限于它的创建初衷,即保护我们的财产权。即便如此,还有个重要问题,即怎样才算我们的财产,怎样才算尊重我们的生命和自由,这是由政府来界定的。对财产的界定,对生命与自由尊重的界定就是限制政府的因素。但到底怎样才算对生命和财产的尊重,这是由政府来决定和界定的。
怎么会这样呢?是洛克在自相矛盾还是这存在着重大区别?我们得进一步研究洛克所指的合法政府是什么。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