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國家賠償費用向責任人員追償》的決定叫好!

爲《國家賠償費用向責任人員追償》的決定叫好!

作者:張國祥   2010-10-20

由於天天加班緣故,很長時間沒有關注新聞了。今晚在瀏覽新聞網站時,騰訊QQ彈出一條新聞:《國家賠償費用向責任人追償》。送審稿規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享受納稅人提供的工資獎金時,也應該承擔其工作失誤帶來的損失責任,否則,草菅民意,恣意妄爲的行爲得不到追究,公民的合法權益就很難得到保障。權力和責任永遠是對等的。我爲這個決定叫好!

但坦率地說,我關注的並不是新聞本身,而是從中思考企業管理中的責任追究辦法。我們的項目很快就要進入績效考覈階段了。企業的績效考覈往往流於形式的多,其中最主要原因就是責任難以落實。增加工資獎金,人人樂意;扣工資罰獎金個個不高興。企業管理人員由於工作失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究竟要不要賠償損失,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聲音。有人認爲,出了事故,員工只能承擔有限責任,絕大部分責任都應該由企業承擔;有人認爲所有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都應該由員工承擔。對此,我個人認爲,兩者都有失偏頗。不可避免的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失,當然可以對員工免責。但對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我一直堅持按比例分攤給責任人承擔。否則,企業管理的公平公正就無法體現。造成損失不追究,久而久之,負責任的員工就會越來越少。

至於到具體的企業承擔比例是多少,處罰額度有多大,還得同企業成員商議,事先同大家達成共識,出了問題分攤責任就會很容易,事先不約定,出了問題看人下菜,公正公平就破壞了。

這則新聞給我們的啓示就是企業員工的主觀差錯或重大過失都應該承擔相應責任。這也是提高員工責任心的一個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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