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今天看到了一份合同文本,其中的合同文件的順序有點疑問,如下圖所示
 
 
看完後我覺得將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意見作爲最後一項有些不妥,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規定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施工合同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沒必要單獨列出。
 
以下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及說明:
 
1、施工合同協議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施工合同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附件
4、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5、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關於以上解釋的說明:

 

1、上述合同文件應能夠互相解釋、互相說明。

 

2、當合同文件中出現不一致時,上面的順序就是合同的優先解釋順序。

 

3、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者當事人有不同理解時,按照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處理。

 

4、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變更施工合同。此變更的協議或文件,效力高於 其他合同文件,簽署在後的協議或文件高於在先的。

 

5、招標文件其實應是最高的,不響應招標文件早就是廢標了。所以招標文件不在“施工合同”的解釋順序裏,但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招標文件爲合同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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