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筆記】交易磋商與合同

       交易磋商可以是口頭的(面談或電話),也可以是書面的(傳真、電傳或信函)。交易磋商的過程可分成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達成交易所必須的法律步驟。

       A.詢盤

       詢盤(Inquiry)是交易的一方向對方探詢交易條件,表示交易願望的一種行爲。詢盤多由買方作出,也可由賣方作出、內容可詳可略。如買方詢盤:“有興趣東北大豆,請發盤”,或者“有興趣東北大豆,11月裝運,請報價”。詢盤對交易雙方無約束力。

       B.發盤

       發盤(Offer)也叫發價,指交易的一方(發盤人)向另一方(受盤人)提出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意按這些條件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發盤在法律上稱爲要約,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一經受盤人無條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發盤人承擔按發盤條件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發盤多由賣方提出(Selling Offer)。也可由買方提出(Buying Offer),也稱遞盤(Bid)。

實務中常見由買方詢盤後,賣方發盤,但也可以不經過詢盤, 一方逕直髮盤。

       C.還盤

       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中的交易條件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意見,稱爲還盤(Counter 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約。

      還盤實際上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發出的一個新盤。原發盤人成爲新盤的受盤人。

      還盤又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發盤因對方還盤而失效,原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覆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複。

       D.接受

       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願意按這些條件和對方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稱爲”承諾”,接受一經送達發盤人,合同即告成立。雙方均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並擁有相應的權利。如交易條件簡單,接受中無需複述全部條件。如雙方多次互相還盤,條件變化較大,還盤中僅涉及需變更的交易條件,則在接受時宜複述全部條件,以免疏漏和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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