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資金託管流程

現在P2P的資金託管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託管在第三方支付平臺,另一種是直接託管在銀行:在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東西就是賬戶(大到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小到第三方支付公司、P2P平臺,都有自己的一套賬戶,正是這些賬戶的開立、關聯、變動,演化出了全部的資金存放形式),P2P的資金託管,最終而言雖然是存放於銀行系統的賬戶中,但是對於這個賬戶的權屬、登記、變更的權責分配和操作方式的不同,就使得P2P平臺資金託管方式進而不同。

首先說明第三方支付的託管,那麼必須要了解第三方支付很重要的一種模式——虛擬賬戶模式。不同於第三方支付的網關支付模式(在這種模式中除了收付款方之外,並不需要註冊和關聯其他賬戶,付款方通過第三方支付連接到銀行網關,直接發起付款,收付款均由雙方開戶銀行通過清算系統進行清算),在虛擬賬戶模式中,收付款方均需要在第三方支付平臺註冊開立第三方支付賬戶,並關聯到各自的銀行賬戶。這裏面就有了兩套賬戶體系,在資金走向上,是由付款方的銀行賬戶轉至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銀行開立的備用金賬戶,最後再由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銀行賬戶轉至收款方的銀行賬戶,整個過程中資金經過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銀行賬戶。

第三方支付的這兩種模式對於理解P2P平臺第三方支付託管很重要,簡單如下所示。

支付網關模式:

在這種模式中,資金其實不流經第三方支付平臺,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不爲用戶開立帳戶。

虛擬賬戶模式:

舉例來說,在支付寶上註冊一個賬戶,那麼這個賬戶屬於支付寶公司內部的一個虛擬賬戶,將自己的銀行卡關聯到支付寶賬戶,即是將銀行賬戶關聯到第三方支付的賬戶。進一步的,當用戶將資金從銀行卡轉到支付寶時,實質上是將資金轉到了支付寶公司在銀行開立的備付金賬戶上,因爲資金受第三方支付公司控制,所以這裏面就存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挪用和破產倒閉的風險。這也是監管層爲什麼不願意第三方支付沉澱太多資金的一個原因,也是P2P平臺通過第三方支付公司進行資金託管有可能不能降低反而增大資金風險的一個體現。

說回到P2P平臺,因爲在監管細則出臺和落地這個過程還有一段時間,所以其實很多平臺現在處於資金裸奔狀態,現在維繫P2P平臺資金安全不是工具,而僅僅是靠基本的法律約束和道德約束,這是一個行業現狀。

對於沒有第三方支付託管,也沒有銀行託管的P2P平臺,其實就是普通的轉賬劃撥過程,P2P平臺的運營方作爲資金的歸集者,向平臺的投資者歸集資金,並將歸集完成的資金最終支付給借款人,這裏面涉及到的賬戶體系就是銀行賬戶:從投資人的銀行賬戶——到P2P平臺的銀行賬戶——最終到借款人的銀行賬戶,還款流程中該過程正好相反。但不管怎樣,資金都有一段時間沉澱在P2P平臺運營方在銀行開立的普通存款賬戶中。如下所示:


當然更多的有一些平臺其實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其中第三方支付提供的只是一種方便連接網關的服務,也就是用戶不用自己登陸網銀,輸入對方賬戶這麼繁瑣的流程了,但結果上是與通過網銀或者匯款將資金從自己銀行賬戶轉至P2P平臺運營方的銀行賬戶一樣的,很多平臺把這種合作大肆宣傳成資金託管,這是有很大風險的:


比如說用戶1—3需要借款給用戶4,那麼在資金流程上就是用戶1—3將資金匯到平臺運營方的銀行賬戶,再由平臺運營方的銀行賬戶匯到用戶4的銀行賬戶。

對於上述無託管的P2P平臺而言,平臺投資人註冊成爲用戶後,充值直到項目募集滿標、資金從平臺銀行賬戶轉至借款人銀行賬戶爲止,投資人的資金都處於P2P平臺可擅自動用的狀態;還款過程中也是類似,借款人將還款資金匯至P2P平臺運營方的銀行賬戶上,直到投資人申請提現、P2P平臺將資金從自己銀行賬戶匯至投資人的銀行賬戶爲止,借款人的還款資金都處於P2P平臺可擅自動用的狀態。

所以在資金沒有託管之前,P2P平臺根本沒有逾期這一說法,只有提現困難這一常見現象。爲什麼?因爲逾不逾期對於投資者而言,看到的只是P2P平臺的平臺賬戶中的數字(這個數字無非就是平臺運營方在數據庫中做技術修改一下而已),只有申請提現的那一刻,纔會涉及到各自銀行的銀行賬戶。而提現困難不在於投資者投資所對應的那個借款人是否及時還款,而在於P2P平臺在銀行的這個賬戶是否進出能夠保持平衡,如果能夠保持平衡,那麼一部分借款人逾期或者壞賬其實短期內是無所謂的,如果不能保持平衡,那麼不管投資者所投資的項目是否發生逾期壞賬,最終投資者仍然無法在自己的銀行賬戶上看到錢。平臺運營方的銀行賬戶就像一個池子,對於平臺運營方來說,只要每天關注這個池子的進出狀況就可以,池子流出的水多了,那就要相應在入流那一端多做些活動來引流;池子流入的水少了,那就要通過延遲付給借款人或者延長提現到賬時間,相應限制池子水的流出。而對於投資者而言,沒有託管的平臺其實看具體項目是十分沒有意義的,只要不提現,錢都有可能不是你的——如果要投這樣的平臺,那麼唯一能依賴的只是P2P平臺的背景。

說的遠了。說到現在大部分P2P平臺所採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進行資金託管的這一種方式,上面提及第三方支付的虛擬賬戶模式時已經說過第三方支付公司所能引發的風險,所以現在就在假設第三方支付公司安全運營的前提下來看這一種資金託管方式。如下圖:


在這種託管模式下,涉及到三套賬戶體系,一是銀行賬戶,二是P2P平臺賬戶,三是第三方支付賬戶。這三種賬戶一一關聯、對應(用上圖中的虛線表示),正因爲如此,相比於無託管的P2P平臺而言,道德風險能夠很大程度上減小。

例如上圖所示,假設用戶1—3要向用戶4出借款項,那麼其中的步驟就是:

1、用戶1—4均需要在P2P平臺註冊成爲P2P平臺用戶,開立平臺賬戶1—4;

2、在關聯其銀行賬戶時會跳轉到第三方支付公司頁面註冊關聯第三方支付虛擬賬戶1—4;

3、在具體的借貸業務中,由P2P平臺將用戶4的信息向用戶1—3披露;

4、用戶1—3在進行投標時,將資金從銀行賬戶1—3匯入虛擬賬戶1—3(實質上是匯入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銀行賬戶),第三方支付公司通過與P2P平臺公司之間的數據交換,同時調整P2P平臺的平臺賬戶餘額和第三方支付的虛擬賬戶餘額;

5、當標的募集(匯入第三方支付虛擬賬戶的總額等於借款額)時,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自己的虛擬賬戶體系中,將虛擬賬戶1—3相應餘額調減,將虛擬賬戶4相應餘額增加,便實現了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虛擬賬戶體系內部的資金劃轉(但資金實質上仍然統一存放於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銀行賬戶上,未有真實變動);

6、用戶4需要提款時,將資金從第三方支付公司銀行賬戶匯至自己的銀行賬戶4,才達到借款資金可以使用的狀態。

上述是借款過程中的步驟,還款流程正好與此相反。

所以從上述過程來看,經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資金託管後,由於資金沉澱發生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銀行賬戶上,所以P2P平臺的運營方並不能擅自挪用資金。爲什麼不能?因爲P2P平臺沒有資金入賬,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開立賬戶的並不是P2P平臺,而是借貸雙方,P2P平臺本身無法再觸及資金,借貸雙方的資金往來可以直接通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數據覈對,資金池子放到了第三方支付賬戶上。

但值得一提的是,這裏面的風險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擅自挪用資金,因爲資金沉澱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賬上,說實話第三方支付公司本身如果不具備的實力或者內控制度不完善的話,大型的P2P平臺甚至比第三方支付公司更安全(資金在P2P公司的賬上比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賬上還安心),再者如果P2P平臺運營方與第三方支付公司有關聯,那麼其實就回到了沒有第三方支付託管的狀態,這些都是對於投資者的極大風險。

最後一種資金託管方式,即是銀行作爲託管機構進行的,這也是監管意見所唯一明確鼓勵的一種方式。當然這種方式目前能夠實現的P2P平臺只是極少數,但卻是不久的未來全面普及和推行的。如下圖:


這一種方式中涉及到的賬戶體系,只剩下兩套,一個是銀行賬戶,另一個就是P2P平臺賬戶。投資者註冊P2P平臺用戶時,開立一個平臺賬戶,並跳轉至銀行頁面開立一個銀行子賬戶,該銀行子賬戶與P2P平臺賬戶一一關聯。當投資者進行投資時,資金是直接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匯至P2P平臺運營方的銀行賬戶,但不同於未進行銀行託管時的P2P平臺運營方的銀行賬戶,該受託管的賬戶會爲每一個平臺用戶開立一個二級子賬戶,所以理論上來說,資金的走向是投資者的銀行賬戶匯至P2P平臺的銀行賬戶下的對應二級銀行子賬戶。

所以總的來看該賬戶仍然是一個池子,但是池子是專用的,裏面所有的資金都不屬於P2P平臺的自有資金,能夠清楚分割開來,而池子中的每一筆交易和劃轉,又是由銀行進行操作並提供數據來證明其走向的。這一種方式,成爲了目前兼具效率和安全的一種模式。

最後再補充一下另一種銀行託管的方式,即銀行直接爲出借人和借款人開立銀行電子賬戶,這種方式下中間沒有第三方的資金歸集機構,能夠實現直接由出借人資金向借款人資金歸集,以及借款人資金向出借人分配(還款階段)。詳見下圖:


如上圖所示,假設用戶1—3需要向用戶4出借,那麼用戶1—4均需要在P2P平臺註冊平臺賬戶,分別爲平臺賬戶1—4,同時在註冊平臺賬戶後,需要跳轉到託管銀行界面註冊該託管銀行的用戶銀行電子賬戶,這一個銀行電子賬戶的權屬直接屬於用戶1—4,而不屬於平臺運營方,而且電子銀行賬戶與平臺賬戶一一對應,一一匹配。資金募集過程中,先由用戶1—3將資金從原銀行賬戶1—3匯至託管銀行中的個人電子賬戶1—3,再由託管銀行按照與P2P平臺的數據交換和指令,將電子賬戶1—3中的資金轉至電子賬戶4,最後一步再由借款用戶4將資金從電子賬戶4匯至用戶4的原銀行賬戶4,最終實現資金從出借人到借款人的流動,還款的過程正好與此相反。

這一種託管方式,對於投資者而言是資金風險最小的一種——因爲他的資金流向最清晰,最能滿足P2P平臺作爲信息中介的定位。但是我覺得在銀行賬戶遠程開戶監管層沒有認可、放開之前,是比較難操作的,因爲沒有實際到銀行櫃檯當面開立的銀行電子賬戶,是一種弱實名制的銀行賬戶,只能實現與綁定的同名銀行賬戶之間的轉入和轉出,不能實現與其他賬戶的轉賬和交易支付,所以這一點有待考量,也有待監管層對於電子銀行未來的監管具體實施。

以上這一些是在央行聯合十部委發佈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意見前後P2P行業資金託管所採用的方式,由於意見中對於資金託管的規定要求資金必須由銀行進行存管,曾一時間大家都認爲第三方支付在託管業務這一塊已經沒有什麼空間可言了。但根據最新的行業進展來看,第三方支付由於其在數據處理、系統對接以及對於P2P行業的理解上,都有銀行所不具有的優勢,因而出現了一種折中的辦法,即銀行與第三方支付聯合託管的方式。

這裏面也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第三方支付純粹作爲支付通道,單純爲方便客戶資金的轉移,資金託管的主要任務仍然在銀行。如下圖所示:


在這種方式中,第三方支付所能提供的價值比較小,而像之前大力投資建立P2P資金託管系統的這類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果此時剩下的功能只有當做支付通道,那麼對於他們來說前期的投資無異於就打水漂了,這一點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所不願意看到的,所以未來有可能的方式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賬戶體系以及資金劃撥信息處理,而銀行提供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方式,也就是將大量繁瑣的支付指令留給第三方支付公司處理,銀行只作爲最後的資金存管方,並對支付信息進行備案的方式:


這種資金託管方式相較於之前的第三方支付進行託管的方式而言,不同之處在於資金最終不是存放於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銀行的備付金賬戶,而是存放於P2P平臺在銀行開立的客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上,這一點倒是不違反監管層對於P2P資金存管的規定以及第三方支付的定位的,也充分發揮和運用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銀行所具有的不同的優勢和資源。唯一的問題在於其公信力,由於資金的劃撥等指令並非由銀行直接處理,假如最後出現問題,其中的權責分配我認爲將會比較難分清楚。

說了很多,綜合而言,P2P資金的第三方託管現在無非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銀行來進行,第三方支付本身不具備託管的資質和實力,對於P2P資金的託管也受到監管層的否決。未來而言,擺在眼前的問題是P2P平臺是否能夠進入銀行託管的名單中,銀行的託管最安全也最具公信力,但卻也是擺在絕大部分P2P平檯面前的高門檻。當然現在出現的銀行與第三方支付聯合託管的模式,對於大多數中小P2P平臺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至少不會被銀行直接託管的高門檻擋在門外,但最終監管細則將對P2P行業資金託管如何規定尚未清楚,種種資金託管方式都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目前還不能說哪種託管方式是最終確定的一個方案。

但在現階段中對於投資人而言,瞭解資金託管的各種方式,有利於分辨各個P2P平臺的宣傳真僞,對於行業發展是一件好事情。對於未來當託管完全落地之後,投資者應該關注的點是什麼,可能就能現在完全不一樣了,至少投資者可以不必擔心項目風險之外的未知風險——而現在對於P2P投資,在資金託管和信息披露的細節落地之前,還遠未到考慮項目風險和平臺風控能力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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