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杜潤栓:“新的拍案驚奇”

山西忻州杜潤栓:“新的拍案驚奇”

文章來源:經濟日報

山西忻州杜潤栓:“新的拍案驚奇”

導讀:

近日,在北京舉辦了山西忻州崇實學校校長杜潤栓因爲肺結核疫情而被定“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論證會,專家一致認爲這是一起人爲製造的典型冤案,是“新的拍案驚奇”,是失敗的公共危機管理案例,它掩蓋了公共衛生事件的行政責任;忻州市前領導(已因腐敗被判刑)嫁禍於人,製造了刑事冤案,有關法院任意擴大相關罪名的司法解釋,也負有責任;教育局騙取資金,嚴重敗壞了政府的形象。

全文約8105字,預計閱讀需要5分鐘

正文:

近日,在北京舉辦了山西忻州崇實學校校長杜潤栓因爲肺結核疫情而被定“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論證會,專家一致認爲這是一起人爲製造的典型冤案,是“新的拍案驚奇”,是失敗的公共危機管理案例,它掩蓋了公共衛生事件的行政責任;忻州市前領導(已因腐敗被判刑)嫁禍於人,製造了刑事冤案,有關法院任意擴大相關罪名的司法解釋,也負有責任;教育局騙取資金,嚴重敗壞了政府的形象。

據悉,論證會堅持“法治、正義、公益性、學術性”的原則,主持人秉持中立的立場,專家發言沒有預設的傾向性,完全按照法律及證據說話。

出席論證會的專家有:

夏家駿,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曾任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常委、當選爲“中國十大傑出法學家”之一。

郭道暉,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博士生導師組成員,×××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曾任中國法學會研究部主任,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副主任,《中國法學》雜誌社總編輯。

張泗漢,國家法官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熊文釗,著名法學家,中央民族大學教授,法治政府與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憲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行政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王文華,著名法學家,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理事。

付小平,著名學者,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傳媒大學、南京大學等校客座教授、博士生導師。

吳丹紅,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研究中心主任。

賈霆,著名律師,北京霆盛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著有《法庭較量》一書。

李國政,著名律師,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胡貴雲,著名律師,北京潤辰律師事務所主任。

宋彤,北京金鉦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國君,著名學者,中國律師觀察網主編。

據當事人代表介紹:

崇實中學創建於1999年5月,在校生3500餘名,是忻州地區最大的民辦學校,生源來自原平臨近11個縣市,省城還有100多名學子慕名而來,中考連續3年全市第一名,是一所深受老百姓歡迎的好學校。

2012年5月14日,校長聽班主任楊老師反映他班一個學生可能感染肺結核。校長立即委託校醫彙報給崞陽鎮醫院分管疫情的衛生員趙先生。

2012年5月15日,原平市衛生局派了7名醫生進駐了學校一個月,僅對453名師生39名炊事員作了排查,當時在校師生 3500餘名。

確診23位肺結核疑似者,其中12位住院治療。

學生患病校長心急如焚,先後三次去醫院和家中探望,並每人送去5000至10000元的醫療費和500元的營養費。

2012年8月9日,校長兒子杜永聰和原平市疾病防控中心主任去北京參加了國家衛生部組織的學校肺結核疫情研討會。全國五所學校都定性爲一場公共衛生突發事件。

2012年9月1日暑假開學後,原平市教育局局長組織全市中小學體檢,崇實學校疑似病人100例,臨近育英學校也發現了幾十例肺結核患者,各校多少不同都有。

後來市裏怕羣衆恐慌就停止了體檢。

2012年9月至12月,學校積極配合原平市政府先後墊付200餘萬元檢查治療費用,一半以上家長與政府簽訂了補償協議。

可喜的是12月份後學校再無發生一例疑似患者。

2013年5月,教育局對全市23所私立學校進行了打分考覈年檢評估,最高分87,最低分60,崇實學校84分,居全市第三名。

2013年6月份,學校雖未正式招生,但本市與臨近11個縣市已報下1000餘名學生,絲毫沒有受到疫情的影響。

但個別同行們眼紅嫉妒,於是別有用心的唆使部分患病學生家長上訪。

2013年7月2日,原忻州市委書記董洪運(因腐敗已被判刑)接見了三名上訪家長。

董洪運明知這是一場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但出於家長上訪的壓力,爲推卸自己的責任,按責任事故做了處理,虛設了八個報案人......2013年7月10日原平市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罪把校長與兒子、女兒、二兒媳刑拘,同時對學校進行了三次搜抄。把學校監控器拉斷,把學校電腦等物資隨便拿走。

2013年8月,原平市教育局讓學校再交310萬元啓動資金允許繼續招生辦學。

可是310萬元(高利息貸款)照數打到教育局賬戶後又朝令夕改。2013年9月份,教育局成立了崇實中學清算組,學校被封,賬戶凍結。

就這樣一所苦心經營14年,擁有教職員工3500多名,爲國家培養出近一萬名優秀學子,多次在報刊雜誌上報道的模範學校,一夜之間關閉了。

老師、學生、家長怨聲載道,喊冤叫屈。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5日原平市三次判決校長以教育設施安全責任事故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7年;兒子以教育安全事故責任罪判二緩三,二兒媳以受賄罪判十個月。

2016年5月26日,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校長犯教育設施安全責任重大事故罪判三緩五,兒子以此罪判二緩三,二兒媳判無罪。

山西忻州杜潤栓:“新的拍案驚奇”

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研究中心主任吳丹紅教授指出:

第一個問題,程序上的問題。

這個案件一共有四份判決和裁定,一般的案件裏面是不會出現這種情況的。

因爲刑事案件最高院有規定,發回重審只能一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只能一次,他兩次發回重審,分別是2014年和2015年,材料裏面沒有這兩份裁定書,我不知道發回的理由是什麼,如果都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身這個就違法了。

第二次他就不應該發回,第二次應該直接改判或者維持,不能再發回了,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就是鑑定的問題,鑑定都是公安司法鑑定機構出的。

公安司法鑑定機構目前存在一個非常大的問題,它是公安機關內部的一個鑑定機構,有一定的傾向性,因爲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了,尤其像你這個案件,都已經逮捕了,他們通常會傾向於做有利於公安機關的立案或者逮捕的鑑定。如果對這個鑑定不服的話,可以要求重新鑑定,然後由社會上的鑑定機構,比如第三方中立的司法鑑定機構來進行重新鑑定。

這個鑑定書裏面我沒有看到鑑定機構的資質和鑑定人員的資質,正常的鑑定書應該是全的,有鑑定意見,後面是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

這兩個鑑定人有沒有鑑定資格?要審查。他的職業裏面是否包括這類鑑定?

因爲他職業是有範圍的,哪些是法醫臨牀的鑑定,哪些是其他的鑑定,有文書鑑定、物證鑑定,很多種類,哪些是可以做鑑定的,職業證裏面是有要求的,是有規定的。

這個東西必須附在後面,沒有資質的話,原則上認爲這個鑑定就是無效的,在法庭質證的時候要提出來的。

爲什麼這樣一個鑑定要公安司法鑑定機構來做,而不是一箇中立的,比如可以叫法大鑒定機構來做,我們通常認爲像這種重傷的輕傷的鑑定,按照人體重傷的鑑定標準,是很嚴格的。肺結核是可以治癒的,國家是免費治療的,是可以治癒的,不存在因爲肺結核引起什麼顱腦損傷、胸部損傷等等,由這些來作爲重傷的一個依據,不是因爲肺結核認定他是重傷或者輕傷,而是因爲後續的有什麼其他的疾病。

第三,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這個罪規定有三個要件,第一個是明知,而且是教育設施有危險。

第二個,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第三個是有重大傷亡,這三個條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的。

學校是一個主管部門,但是主管部門不僅只有學校,一共有四個部門,第一是衛生行政部門,第二是教育行政部門,第三是醫療衛生機構,第四纔是學校。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不管是傳染病防治法還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這些機構要各司其職的。

比如衛生行政部門要通報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要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救治治療,學校就是報告,然後對相關的進行培訓、健康教育還有處置。

對他們的分工是有明確規定的。

關於學校,一,教育設施安全問題,到底是不是硬件問題?

如果說是管理問題,那是軟件問題;

二,有沒有報告?按照你們的說法,事發第一時間進行了報告,而且衛生行政部門也派了七個工作人員進入學校。

過了一年以後,政府說你們沒有報告,這個證據就存在矛盾了。

如果你們的證據證明,當時報告了,這個罪名就是要麼你沒有採取措施,要麼就是報告不及時。這兩個有什麼區別呢?

如果你能夠採取措施,你就要採取措施,如果你不能採取措施,你就要及時報告。

及時報告也認爲履行了義務,因爲它是一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其實學校的能力是有限的,它報告了就認爲它已經履行了義務,那就可以認爲不構成這個罪名。

最後,爲什麼他還會這麼判呢?

當時抓了以後,杜校長被羈押了差不多兩年時間,在兩年時間裏,罪名數次變更。

通常刑事訴訟裏面有一個潛規則,因爲長期羈押,導致不得不對你進行判罪定罪,怎麼樣也要找一個罪名來。而他的外部壓力是什麼?

判決書裏面講的,疫情發生後,一百多名家長多次到省市、國家計生委等地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經濟損失多少,是因爲上訪問題。他必須要給一個交代,要有一個人來背這個鍋。你看他上訪費用在判決書第五頁,把上訪費用都計算到這裏面了。

我搜了,中國關於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的判例,一共有20多個,我建議你把它列出來,我全部看完了,基本的情況都是:要麼圍牆倒下來把學生砸死了,要麼電線觸電把學生電死了,要麼消防問題把學生燒死了,要麼游泳池學生淹死了,要麼足球門倒了把學生砸死了,而突發衛生事故,這個是全國唯一一例。

著名律師賈霆主任發言:

首先同意吳丹紅教授的觀點,程序違法,發回重審法律上只允許發回一次,第二次就得改判,不能再發回重審了。

第二,這個案子第三次的一審判決,還有終審判決,認定的證據有問題。

教育部門的監督卡、意見卡是案發以後簽收的,之前沒有合法的送達程序,這個證據怎麼能認定呢?

還有認定證據裏面有《中小學校設計規範》,它只是一個規範性的文件,這不是案件的事實,不屬於證據的種類,但判決書卻作爲證據引用了。

第三,本案缺少一個因果關係方面的鑑定。比如傷是輕傷還是重傷,這個有標準。

但是這個重傷,它形成的機理,它的因果關係如何,怎麼造成的?

這個判決書裏面是沒有的。

判決書裏面所採信的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證據,只有原平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報告、山西省衛生廳、教育廳的工作報告和國家衛計委信訪處的信訪專報,拿這些東西作爲因果關係的證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因果關係必須得有司法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而且肺結核是屬於重大疫情,跟普通的輕傷重傷不一樣,應該是很專業的鑑定機構來鑑定。由上述幾個機構出具報告顯然是不行的。

第四,這個案子的核心問題還是因果關係。

這個案子中法院的邏輯主要是招生的時候超員,造成教室的空間擁擠、不通風,導致肺結核疫情大面積爆發,這個因果關係的論證是不嚴謹的。

造成疫情大面積爆發的原因是肺結核的傳染病,而不是校舍的不合格。校舍的擁擠超員只是一個條件,條件跟因果關係是不能混淆的。

第五,本案中有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兩種:

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乾旱、疫情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事故;二是社會原因,如戰爭、罷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由此可見,肺結核等傳染病的爆發也屬於“不可抗力”。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

“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言外之意,“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後果,不能由當事人承擔。

本案被告人杜潤拴所在的學校,雖然存在需要整改的問題,而且也確實造成了肺結核傳染病的爆發,但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故不應認定爲犯罪。

最後,這個案子違反了“法無明文不爲罪”的原則。

法律上雖然有“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這個罪名,但是不能說有這個罪名,逮到任何一個行爲都能套上。

套這個罪名必須得有依據,關於疫情有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只有2003年×××、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解釋裏面總共18條,裏面囊括的罪名有妨害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等數十個罪名,唯一沒有列舉的就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既然刑法和司法解釋裏面都沒有這方面的直接規定,直接就拿這個案子來套這個罪名,我認爲是不合適的。

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張泗漢教授指出: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原意是校舍,包括教育教學設施存在重大隱患,明知他存在重大隱患,而不及時的報告,不及時的採取措施,結果導致人員重大傷亡。

符合這種情況,才能構成這個罪。現在看本案的事實,就是這些學生得了結核病,傳染上了,時間一長,越傳越多,最後鑑定有六個重傷,七個輕傷。

校舍教育設施、教學設施安全不安全,現在沒有證據說校舍存在安全隱患,房子要倒了要塌了,砸死人了,教學設施存在隱患,弄不好就會引起人員傷亡事故,現在這些都沒有,都不存在。

而且它這個判決也沒有涉及到這個問題,它這個判決是不講理的。

指東問西,對不上號。

學校疏於管理,造成重傷,危害公共安全,疏於管理,他什麼管理?

管什麼?是校舍還是教育設施?

沒有,他沒講這個問題。只是講了造成六人重傷,這六個人重傷是由於疏於管理造成的,跟校舍教育設施一點都沾不上邊。

要構成這個罪有三個要件必須具備:

第一,明知校舍教育設施存在隱患。他們把學生得肺結核作爲教育設施了,這是不對的,這不是一回事兒。

第二,不採取措施,也不報告。你很多材料證明,你學校報告了,也採取了一些措施,沒有不報告。

第三,你不報告,也不採取措施,產生了嚴重結果。

這個罪是一個結果罪,如果沒有這個結果就不構成這個罪。

後來六個重傷是由於校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不是。

判決書裏面講了一個理由,校舍太擁擠了,太擁擠了就擠出結核病來?不可能吧。

得了結核病,校舍擁擠,擴散快,這是存在的,這沒問題。問題是結核病是怎麼得的?

不是因爲校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這個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前面那個行爲跟後面這個結果沒有因果關係,所以這個罪是不成立的。

著名法學家熊文釗教授認爲這個案件是刑事案件,犯罪的構成,有點楞扯,確實是不構成犯罪。

犯罪構成有幾個方面,主觀方面、客觀方面,行爲和結果應該有因果關係,但這個案子完全扯不上,明顯不構成。但是忻州中院的判決爲什麼還保留了有罪?

如果定無罪,反過來,把無罪的人搞成有罪的這些人是犯罪的,他要去坐牢。現在這個問題很清楚。

學校2011年的合格證,頒發許可證的時間是清楚的,後來又來一個通報,2011年不合格,政府的行爲是有問題的,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

政府在逃避責任,這是突發性的公共衛生事件,是當地政府的責任,當地疾控中心有責任。

這是行政責任,政府的責任,要免職,要記過,要去向上級有關機關去報告。

出了六個重傷,七個輕傷事件,構成了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要逐級上報,這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有的。就要求應該往忻州市報,往山西省報,他們報沒報?

他們要報,縣裏面的烏紗帽沒了,官員要問責。

實際上是他們想逃避責任,於是把一個學校出的事就控制在學校裏面,把學校的校長弄成犯罪,來逃避他們的行政責任。

著名學者、中國律師觀察網主編趙國君說:

案件本身並不複雜,是一個很簡單的人爲製造性的刑事冤案,證據的問題,事實的問題,千瘡百孔,事實認定,本來是一個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變成一個重大安全事故,是別有用心的。證據不用提了,本來就是假案,總是會出現證據有問題。

這個案件要定性,是公共事件個體化,明顯是一個重大的公共災難事件,找一個背鍋俠,背的太冤了。

即便以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來定,這裏面也是有漏洞的。

如果說這個學校和學校的管理者本身存在問題,長達幾年之內,有關行政當局,不論是教育部門、醫療部門還是其他各種部門,都是一路綠燈的,沒有發現問題,一直褒獎。不能出了問題,就不追究前面的許多行政責任。

法學泰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家駿指出:

這些法官們抓軟的,不抓硬的,張冠李戴,規避行政的責任。

你們過去給教育局的錢,他們借了要還,要堅決把這個提到日程上。

還有就是校長被抓去了,這是違法的,違反人權的。

從被抓那一天,只要進監獄了,看守所了,出來以後,按國家賠償法賠償。誰提議的,最後他自己也得負責任。

法學泰斗、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博士生導師組成員郭道暉教授指出:

定爲重大安全事故罪,我不太接受。

說是安全事故,他的安全是人身安全,起了火,地震等等這些問題。

到底是罪還是非罪,此罪還是彼罪,重罪還是輕罪,的確必須搞清楚。

對杜潤栓的定性,所適用的“罪名”疑有差誤,學生染結核病與教育設施的問題似無關聯。

著名法學家王文華教授分析:

第一,本案確實比較特殊,它的背景,除了上訪、維穩,有其他的一些原因。但是不管背景怎麼樣,它到底構不構成犯罪,我認爲是不符合刑法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

理由,第一條,分析一個行爲是不是構成犯罪,首先看它到底侵犯了什麼法益,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放在刑法的哪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什麼叫公共安全罪?

當然講的是校舍設施,這一法條也寫的校舍和其他的教育教學設施。

第二,客觀行爲,要麼就是不採取措施,要麼就是不及時報告,而這個校長以及他所在的學校,採取措施了,及時報告了,都否定了這個罪名。

第三,主觀上他明知還不採取措施,還不報告,這個立不住。

沒有明知的要件,也沒有這樣的客觀行爲,爲什麼要追究他的責任呢?

客觀歸罪,刑法上有一個術語叫客觀歸罪,因爲你造成了這樣一些後果,造成了這樣不良的影響,於是給你安一個罪名,讓你背一個鍋,這是刑法當中要嚴厲杜絕的,要嚴重防範的。

第四是因果關係,剛纔論證的很多了。

第五是罪名,罪名是不恰當的。

對他擴大司法解釋,擴大解釋是允許的,但是也是有邊界的,能擴大到什麼地方,必須在法律詞彙的語義的射程以內,不能歪曲他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擴大解釋。

不能把校舍教育教學設施擴大到各方面,設施應該是一個硬件方面的條件,不是管理條件。

這個明顯是混淆了。

最後一點,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罪是怎麼規定的,刑法是怎麼規定的,你就按照刑法的規定來,不能隨意擴大解釋。根據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原則,當然刑法上不叫無罪推定,不管從實體法的原則,還是從程序法的原則,都推不出杜校長他的行爲構成了138條的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著名學者付小平教授指出:

這是一起典型的個人意志決定的不是案件的案件。這個案子定性是怎麼來的呢?

你看2013年7月2號,時任忻州市委書記的一句話:

這是一場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要嚴懲杜潤栓,封閉學校,就這一句話,整得所有部門非要給他安一個罪。

這根本就不是一個什麼案件,各個部門爲什麼要把它辦成一個案件?

是領導說了,定性了,這是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那就必須把它辦成案件。怎麼能辦成案件呢?

以學校的管理也好,食品衛生也好,與結核病沒有必然的聯繫。

法律上到現在爲止,還沒查明他的肺結核病與學校的管理、住宿條件有關。

這個學校不是在2012年、2013年查的時候,纔有這個學校。

學校辦了十幾年二十年,每個教育局的領導,當地的領導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你們當時幹什麼呢?

公共突發事件一發生就這個不合格,那個不合格,如果沒有公共突發事件呢?明擺着就是某個領導的意見,要弄你。

著名律師李國政表示:

首先說這個罪名是錯誤的,不符合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這個罪的法義,刑法138條,法義是說出現重大傷亡,尤其是外傷,而本案是由一個學生傳染肺結核病,導致疫情傳染,跟刑法規定的138條風馬牛不相及,事實認定錯誤,是典型的冤案,根本不符合刑法的原則,罪刑法定。

當地政府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追究行政管理部門教育局、衛計委的玩忽職守罪。

最後專家一致認爲:

本案是人爲製造的典型冤案,是“新的拍案驚奇”,是失敗的公共危機管理案例,它掩蓋了公共衛生事件的行政責任;忻州市前領導嫁禍於人,製造了刑事冤案,有關法院任意擴大相關罪名的司法解釋;教育局騙取資金,敗壞了政府的形象;校長杜潤栓無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成立;本案適用法律錯誤,封閉學校錯誤,成立清算組錯誤。

專家建議地方當局退還學校墊付款及風險保證金500多萬元、再啓動資金310萬元,賠償整改的200多萬元資金,嚴厲追究相關人員製造冤案的法律責任,准許學校恢復運營。

參加會議的還有來自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中央電視臺、法制日報、法制晚報、《法律與生活》雜誌、《中國報道》雜誌、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中國投訴網、國際新聞網、人民在線、香港國際評報、華夏時報、中華時報的主任記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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