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大数据危害

上节说到大数据的发展必须会给人类社会造成危害(请见:大数据危害),那么这种危害要怎么防范呢?毕竟大数据的前景实在太诱人,不可能因为这些困难就放弃这些利益。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信息传播的发展不断改变着社会的管理规范,比如纸张、印刷术的发明导致著作权、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法律的出现。大数据是信息技术的一次变革,这种变革不能靠对原有管理规范的修改来适应,必须要新的管理规范来适应大数据的发展。这种新的管理规范应当包含以下几种要素。

要由数据使用者来承担责任。在以往的隐私保护办法里,我们采用的是获利使用许可的办法。这种办法在过去的时代是适用的,因为由用户来决定把自己的数据给谁使用是用户的权利。但是,由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泄露发生在数据的二级用途上,这种办法就不在适用了,因为用户只有保证初次使用数据安全的能力,之后数据的安全性就要由使用者来保证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使用者既然从数据分析中获利了利益,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还需要制定一定的规则,比如不同的数据,使用者保存的时间是不一样的;使用者不能分析哪些数据;哪些数据要做技术处理后才允许使用。这些规则看起来是限制了使用者的权利,但实际上,它更有利益产业的发展,长远来看是有利于使用者的。

应当杜绝基于预测的惩罚性预防。一直以来,我们都只为自己已经做过的行为负责。尽管大数据有能力预测人们的下一步动作,但是人们不应该为那些没发生过的事情负责任。基于大数据的分析做一些预防性的工作是有益的,比如基于大数据分析调节警力、医院分布等。但是当社会基于大数据做出影响个人利益的事情时,比如雇用与解雇、同意发放贷款或拒绝。在做出这些决策时,就必须要有一些特定的防护措施:

第一,公开。必须公开用来预测与分析的算法与数据集。

第二,公正。算法系统必须由第三方专家进行公正。

第三,可反驳。如果对算法系统的预测结果有不同看法,要给个人可以进行反驳的明确方式。

使用大数据进行预测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如果社会依据预测去预防、降低风险,只能导致个人责任意识的缺失。主张预测的国家是保姆式的国家,而且无不止如此。否认个人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在摧毁人们自由选择行为的权利。

需要一种新的职业来监管行业的发展,我们暂且称之为“算法师”。新的技术必定会出现新的行业,新的行业问题必定会催生出新的职业。就比如日渐复杂的法律系统催生了律师一样,大数据的威胁也会产生“算法师”,“算法师”应当分为内部算法师与外部算法师。内部算法师隶属于数据使用者,他们帮助数据使用者评估数据分析的后果,判断是否会出现法律或者社会问题。而外部算法师是一种独立的机构,就如同律师事务所一样,他们为人们提供评估大数据分析是否合法、合理的服务。两者相互之间相互制约,但是都有同一套职业准则,都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数据产业的发展必须会催生出像谷歌、波音这种的行业巨头。所以,要有专门的反数据垄断法来规范行业的发展。这首先是为了提供一个活跃的市场环境,如果市场处于垄断状态,不但产业无法发展,严重时甚至可能威胁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次,也是为也遏制权力的滥用。数据分析的巨大能量决不能被单个机构和个人毫无限制的使用,数据的大型拥有者应当公布其数据,以便于监督。

伴随着从核技术到生物工程学其他领域的发展,人类总是先创造出可能危害自身的工具,然后才着手建立保护自己、防范危险的安全机制。在这方面,大数据也和其他领域的新技术式一样,带来了无法彻底解决的问题。另外,它们也不断对我们管理世界的方法提出挑战。而我们的任务是要意识到新技术的风险,促进其发展,然后斩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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