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毆師案”中深層次問題:“棍棒教育”下的悲劇,家長的不作爲

        昨天託今日頭條之福,在上面發表了篇關於一篇《毆師完全不可取,但老師也須切實做到“師道尊嚴”》的雜評。沒有想到反響居然那麼熱烈;在這之中,自然有褒有貶。爲了感謝諸位讀者,同時也藉着這次機會,我根據一些問題的反饋,特地在此總結出了三個論據,想進一步闡述某些公共都在關注、比較深入的問題,以饗讀者。


        這是某個看客的大意,他用來責難我,說我的文章似乎有些拉偏架之嫌疑,似乎對被告批評過少,而對於原告苛求過多。

        說句實話,我動筆寫這篇文章的時候,並沒有想幫助誰的意思,因爲我一不是常某的僱傭,也不是他的水軍,所以,“拉偏架”和“幫不幫誰”根本無從談起。

        其次,如果你仔細看我的文章的話,就會發覺,我是從頭到尾將事情的經過,結合我在網上截止到目前看到的一併整理,分別“就事論事”地進行闡述,其中既對老師打罵體罰學生的行爲做了批評,同時也對學生事後故意一而再、再而三的羞辱、責罵與毆打老師的行爲提出了尖銳的指責,甚至是毫不客氣地挖苦說:像這類心胸狹窄、小肚雞腸的人,哪怕法律不懲罰他,天也會降災給他的。所以,我自認爲是比較客觀公正的。

        如果你仔細數一數我寫批評老師和批評常某的話的字數,的確是會發覺前者明顯多餘後者——這點我承認,那是因爲我以爲,現行的媒體聲討、觀衆的謾罵,以及正義的審判,已經完全站到了老師這邊,我可以說,老師無論如何,這場官司乃至於之後的任何一場喚起,必然是穩操勝券的。而被告人當年因爲被老師體罰式教育,造成的心靈上的創傷,則無法在現行制度下得到充分的申訴,這本身也是一種不公平。只是我們永遠同情弱者,卻不曾想到過現在的弱者,曾經也是一個施暴者;而這個施暴者自己也認爲這種“施暴”是完全正確的,是正常的體罰式教育——直到現在,還是有很多人這樣認爲。這纔是促使我真正寫那篇文章的真正目的——換句話說,我藉着他們倆的不幸,想告訴諸位一個道理:“體罰式教育”纔是真正的罪魁禍首!他們其實都是這個教育方法的受害者!我知道,在70後甚至更早的那一輩,老師隨意懲罰學生,動不動就是“破口大罵、棍棒伺候”,已經習以爲常。這種教育方式和方法,猶如丈夫對妻子實施家暴一般。所以這個案件,足以爲我們傳統式的“棍棒教育”方式敲響了喪鐘!

二、老師如何對學生進行懲戒?

        在上一篇文章裏,我以陶行知的“四塊糖”的故事舉例,同時也以自己在初中時候班主任和其他老師對待不同學生的不同方法作爲引證,旨在說明兩點:其一,學生是可以教好的,但老師自己不能主觀武斷地下結論,更不可以草率地進行人身攻擊。其二,教師批評學生的方式有很多種:譬如口頭教育、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留校察看,開除學籍送工讀學校,或者直接送相關機構嚴肅處理。這些應該都比老師自身“私設刑堂”來得強。

        我離開初中生涯有二十多個念頭了,所以我現在不知道目前的初中裏,校紀校規是否完善?即便完善,有沒有切實執行,以保護教師應有懲罰學生的合法權益?這個問題,倒是國家相關機構、教育局等迫在眉睫、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同時我也希望,一旦學生違法亂紀過甚,證據確鑿之時,老師萬不可再報以同情憐憫的態度,猶豫再三。殊不知對學生的縱容,就是對自己,乃至於社會的放縱式危害。


三、被忽視的教育主要因素——家長

        從一審結束之後,看被告的母親在門外哭得肝腸摧斷的樣子,我實在是於心不忍。但是無論如何,我還是要說:造成您的兒子二十年之後,“以下犯上、目無法紀”的惡劣毆打報復,以及事後拿着這盤錄像帶到處炫耀,嚴重侮辱侵犯了老師的尊嚴和人格,這種極度變態扭曲的心理,實在是被告父母德育上的失敗。

        我總覺得現在的教育環節裏,家長是不在其列的。現在家長的“懶癌”似乎已經發展到了晚期的地步,很多家長認爲:我出了錢,把孩子送去學校,剩下的事情就與我無干。這種做法,好比古代封建社會不負責任的父母,把自己的女兒“賣身契一張”,抵給了妓院裏的老鴇一樣噁心!

        老師,說實話,“教書育人”之中,以“教書”爲先,“傳道授業解惑”爲其基本職業之責。至於說“育人”方面,其實是承擔了半個家長的責任。古時的私塾,或者現在貴族化的小班化教育,老師自然可以跟蹤孩子,爲其“量體裁衣”,而對於現在一個班上有四五十孩子的普教,實在有些難爲老師。每個孩子性格特點都不同,倘若一味苛求老師,僅在學校的有限時間內管理,無異於是讓老師變成千手觀音一般。這樣,老師肯定會應接不暇,忙中出錯。發脾氣、泄私憤往往在所難免。“只生不教”的家長實在是太不負一點責任,殊不知“養不教,父之過”在先,“教不嚴,師之惰”在後。最多隻有二孩的家長,尚且對教育子女都感到力不從心,有何況是有着“百子之長”的老師呢?

        結合現在普遍大衆化的教育,我看還是各司其職,譬如老師主要精力抓好智育,家長在一旁必須無條件地配合輔助老師,抓好學生思想德育方面的工作。對孩子已有的問題進行適當的處理,並主動給予老師反饋。初中時期,正是孩子的成長髮育的關鍵階段;孩子身心尚未徹底成熟,叛逆心強;作爲監護人的家長,我們必須配合老師,正確引導孩子未來的走向。現行的律令中,只有當孩子“犯出格錯誤”之時,纔會想到家長未完全盡到“監護權”的問題,而不是在問題萌芽之初,就開始追究家長的失責。我覺得這一點,或許是問題之根本所在,也是值得相關人士去考慮和斟酌的。

        總而言之,教育是大家的事情,絕非是某個人的任務職責。把教育的失敗,完全歸咎於老師的不作爲,是非常偏見而粗暴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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