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風險管理 合同理念(二)履約與簽約並重

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四)

學習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的心得體會以及知識點的整理,方便我自己查找,也希望可以和大家一起交流。
本節涉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履約與簽約並重 ——

1.動態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基本點

動態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基本點即合同履約。在執行合同期間,要注意對方的違約行爲,同時也要避免己方的違約行爲,因爲一旦雙方都有違約行爲,其中一方很難贏得提出的違約訴訟,對方會提起反訴或者將雙方違約行爲進行抗訴。同時,違約金要注意金額的合理性,我國法律對於違約金是補償性的,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被告可以提出降低違約金。

實例:某民營施工企業接手了一個政府工程,合同不是很公平,並且一定無法按手完工,一定會遭遇索賠違約金。這家企業就在履約過程中,採取一些措施來平衡雙方的這種關係。合同規定,乙方每個月都要將工程進度和費用向甲方上報,而甲方則在上交後三日內交付50%的費用。這家企業每次就在週五的上午上交,政府機關一般週五下午開會和學習,沒人管這件事,週六週日休息,週一上午領導開會,週一下午部門開會,而政府的審批流程還很複雜,所以每次都會延期交付。這樣雙方違約,雙方就回到了平衡的關係中。

合同履行的本質:對各種合同義務的妥當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上述法條中的義務主要是給付義務。當然還有其他義務需要履行。
我們把合同義務分爲: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
主給付義務:主要看合同約定,合同約定不明看法律規定。
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主要根據法律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產生。

2.合同義務的延伸

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可以向前延伸,成爲先合同義務,違反後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也可以向後延伸,成爲後合同義務,違反後需要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履約風險的控制,既要注重合同義務的妥當履行,也要注重合同權利的合理主張。

實例:甲乙公司系長期合作關係,現有數份合同正在履行過程中。某日,甲 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工作聯繫函,內容爲:感謝貴公司長期以來的支持和厚愛,爲回饋廣大客戶並向貴公司提供更好的產品和服務,我公司決定兼併丙公司, 實現強強聯合,兼併後我公司名稱不變,與貴公司的合同關係不變,合同經辦人員不變。特此函告。
問題:甲公司應當如何處理此函?是否回覆?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也就是說法律在公司合併的時候給予債權人一項權利,有權要求提前結算或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這條法條背後的經濟邏輯是:乙公司和丙公司合併,有可能是做大做強,也有可能是恰恰相反。如果乙公司合併前有償還能力,但是由於丙公司的負債太多,合併後償還能力減弱了。

合同履約過程中,不僅要主義義務的履行,還要關注權利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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