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向區塊鏈首席經濟學家鄒傳偉:對人民銀行DC/EP的初步分析

*本文爲萬向區塊鏈、PlatON首席經濟學家鄒傳偉,爲財新專欄撰寫的文章。轉載自財新網。

 

摘要

2019年10月24日,在政府第十八次集體學習中指出“區塊鏈技術應用已延伸到數字金融”。理解數字金融的關鍵,是理解人民銀行DC/EP(Digital Currency/Electronic Payment)。

 

本文對人民銀行DC/EP的分析分5部分進行。第一部分根據從公開渠道獲得的DC/EP信息,梳理DC/EP核心特徵,推測DC/EP設計。第二部分分析“斷直連”前後的第三方支付。因爲要理解DC/EP,最好將其與“斷直連”前後的第三方支付作對比。第三部分分析DC/EP對支付的影響。第四部分分析DC/EP對貨幣的影響。第五部分分析私營企業參與DC/EP基礎設施建設和應用推廣的機會。

 

本文認爲,人民銀行DC/EP應該是全球範圍內最具可實施性的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CBDC)方案。具體結論如下:

 

· DC/EP沒有像Libra那樣用到真正的區塊鏈,而是可能使用基於UTXO(Unspent Transaction Output,未花費的交易支出)模式的中心化賬本,但仍屬於Token範式。這個中心化賬本體現爲中央銀行維護的數字貨幣發行登記系統,不需要跑共識算法,不會受制於區塊鏈的性能瓶頸。區塊鏈可能用於數字貨幣的確權登記,居於輔助地位。

 

· 用戶需要使用DC/EP錢包。錢包的核心是一對公鑰和私鑰。公鑰也是地址,地址裏面存放人民幣數字憑證。這個數字憑證不是完整意義上的區塊鏈內Token,但在很多關鍵特徵上與Token一致,並且基於100%人民幣準備金發行。用戶通過錢包私鑰可以發起地址間轉賬交易。轉賬交易由中央銀行直接記錄在中心化賬本中。DC/EP以此實現賬戶鬆耦合方式投放和可控匿名。

 

· 儘管DC/EP屬於貨幣工具,“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支付工具,但兩者有很多相似之處。如果DC/EP在技術效率和商業拓展上做得足夠好,站在用戶角度,DC/EP與“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可以帶來同樣體驗。因此,DC/EP與“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在應用有相互替代關係。

 

· DC/EP會對M2造成緊縮效應,而M2緊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銀行體系收縮。數字貨幣不付息,人民銀行沒有用DC/EP完全替代現金的計劃,所以DC/EP不會構成新的貨幣政策工具。DC/EP對中央銀行監控資金流向以及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漏稅等方面監管具有很強政策含義。因此,DC/EP的監管功能超過貨幣政策功能。

 

· DC/EP對人民幣國際化的影響主要體現爲基於數字貨幣的跨境支付。儘管包括DC/EP在內的跨境支付能促進人民幣國際化,但跨境支付只是人民幣國際化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人民幣國際化離不開一系列制度安排。

 

· 在DC/EP中,人民銀行不太可能向私營機構開放資產負債表,私營機構參與數字貨幣發行的機會不大。換言之,私營機構不太可能通過直接向人民銀行交納備付金來換取數字貨幣。

 

· 如果DC/EP錢包所依託的公私鑰應用在普及程度、用戶體驗和私鑰安全管理等方面沒有顯著提升,將會出現專門的數字貨幣託管和支付機構。這是私營機構參與DC/EP的主要機會。數字貨幣託管和支付機構將充分整合目前第三方支付機構建立的收單系統。

 

DC/EP簡介

DC/EP核心特徵

到目前爲止,人民銀行沒有公開文件系統闡述DC/EP設計,對DC/EP的介紹散見於周小川行長、易剛行長、範一飛副行長、姚前所長、穆長春所長和狄剛副所長等人的講話和論文。經過梳理並對比這些公開渠道信息,DC/EP應該有以下核心特徵:

 

替代M0,基於100%準備金發行。數字貨幣不計付利息,不承擔除貨幣應有4個職能(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價值貯藏)之外的其他社會與行政職能。爲保證數字貨幣發行和回籠不改變中央銀行貨幣發行總量,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和數字貨幣之間有等額兌換機制:在發行階段,中央銀行扣減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等額發行數字貨幣;在回籠階段,中央銀行等額增加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

 

遵循傳統的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二元模式運行框架。中央銀行將數字貨幣發行至商業銀行業務庫,商業銀行受中央銀行委託向公衆提供數字貨幣存取等服務,並與中央銀行一起維護數字貨幣的發行和流通體系的正常運行。

 

數字貨幣的表達形式。數字貨幣在形式上是中央銀行擔保並簽名發行的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包含最基本的編號、金額、所有者和發行者簽名等。其中,編號是數字貨幣的唯一標識,編號不能重複,可以作爲數字貨幣的索引使用。數字貨幣具有可編程性,可以附加用戶自定義的可執行腳本

 

數字貨幣的登記中心和認證中心。登記中心既記錄數字貨幣及對應用戶身份,完成權屬登記;也記錄流水,完成數字貨幣產生、流通、清點核對及消亡全過程登記。登記中心基於傳統集中化方法構建,是全新理念的數字化鑄幣中心。認證中心是數字貨幣可控匿名設計的重要環節,對金融機構或高端用戶的認證可以採用公開密鑰基礎設施(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對低端用戶的認證可以採用基於標識的密碼技術(IBC,Identity Based Cryptography)。

 

賬戶鬆耦合方式投放+中心化管理模式。數字貨幣在交易環節對賬戶的依賴程度較低,既可和現金一樣易於流通,又能實現可控匿名。可控匿名的含義是,數字貨幣只對中央銀行這一第三方披露交易數據,但若非持有者本人意願,即使商業銀行和商家合作也無法追蹤數字貨幣的交易歷史和用途。數字貨幣持有人可直接將其應用於各種場景,有利於人民幣流通和國際化。相比而言,銀行卡和互聯網支付等都基於賬戶緊耦合模式。

 

對分佈式賬本的應用。數字貨幣登記中心沒有采用分佈式賬本。在DC/EP中,分佈式賬本用於數字貨幣的確權登記,提供可供外部通過互聯網進行數字貨幣確權查詢的網站,實現數字貨幣網上驗鈔機功能。這樣做有兩方面好處。一方面,將核心的發行登記系統對外界進行隔離和保護,同時利用分佈式賬本優勢,提高確權查詢的數據和系統安全性。另一方面,由於分佈式賬本僅用於對外提供查詢訪問,交易處理仍由發行登記系統來完成,因此有效規避了現有分佈式賬本在交易處理上的瓶頸問題。

 

系統無關性。數字貨幣具有普適性和泛在性,能夠在多種交易介質和支付渠道上完成交易,可以利用現有金融基礎設施。理論上,銀行存款貨幣、電子貨幣能達到的支付網絡邊界,數字貨幣亦可達到。

 

對DC/EP設計的推測

從人民銀行公開披露信息看,DC/EP沒有像Libra那樣用到真正的區塊鏈。數字貨幣儘管不是區塊鏈內Token,但在不可“雙花”、匿名性、不可僞造性、安全性、可傳遞性、可分性和可編程性等關鍵特徵上,與區塊鏈內Token是類似的。因此,DC/EP仍屬於Token範式,而非賬戶範式。DC/EP發行登記子系統由中央銀行負責維護,是中心化的,不需要運行共識算法,這樣就不會受制於區塊鏈的性能瓶頸。在DC/EP中,區塊鏈用於數字貨幣的確權登記,居於輔助地位。

 

對DC/EP設計的推測如下:

 

DC/EP使用了基於UTXO模式的中心化賬本。這個中心化賬本體現爲數字貨幣發行登記系統,由中央銀行維護。中心化賬本可以通過哈希函數和默克樹組織起來,但因爲由中央銀行維護,是否這樣做差別不大。中央銀行的信用顯著高於商業銀行和其他私營機構,沒必要在DC/EP中引入區塊鏈代表的分佈式信任機制,所以DC/EP使用中心化賬本是有道理的。當然,也可以把基於UTXO模式的中心化賬本視爲一種“退化”的區塊鏈(或只有一個節點的區塊鏈)。

 

DC/EP錢包。用戶需要使用DC/EP錢包,錢包的核心是一對公鑰和私鑰。公鑰也是地址,地址裏面存放人民幣的數字憑證。這個數字憑證基於100%人民幣準備金發行。用戶可以看到其他用戶的地址,但不一定知道地址所有者的身份。中央銀行通過管理的數字貨幣登記中心,知道地址與用戶身份之間的對應關係,但不一定是強實名制。

 

DC/EP交易。用戶通過錢包私鑰,可以發起地址間轉賬交易。DC/EP轉賬交易不是像公鏈內Token交易那樣,先廣播到點對點網絡中,再由礦工打包進區塊並運行共識算法,而是由中央銀行直接記錄在中心化賬本中。

 

 

“斷直連”前後的第三方支付

這一部分對“斷直連”前後第三方支付的分析將綜合資金流向分析和資產負債表分析兩種視角。前者比較直觀,後者更爲嚴謹,形成了很好的補充。

 

“斷直連”前第三方支付

“斷直連”前,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繞監管直連商業銀行,往往在多個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賬戶。備付金是第三方支付機構爲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資金。這些資金所有權屬於用戶,以第三方支付機構名義存放在商業銀行,並由第三方支付機構向商業銀行發起資金調撥指令。備付金利息理論上應該由用戶所有,但實際上一般由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有,並構成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重要收入來源。特別是,相當部分的備付金以同業協議存款形式存放在商業銀行,利率比較高。第三方支付機構通過這些備付金賬戶辦理跨行資金清算,超範圍經營,變相行使中央銀行或清算組織的跨行清算職能。

 

圖1給出“斷直連”前第三方支付中的資金流向。其中,用戶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餘額,本質是IOU(I  Owe You),不計付利息;用戶在第三方支付機構充值和提現涉及的法定貨幣,實際上是他們在商業銀行的存款。

 

圖1:“斷直連”前第三方支付中的資金流向

 

圖2給出了“斷直連”前第三方支付中有關各方的資產負債表及它們在充值、提現和轉賬等場景下的變化。爲簡便起見,假設有兩個用戶,他們使用同一個存款銀行和同一個第三方支付機構。當然,也可以假設這兩個用戶使用不同存款銀行和不同第三方支付機構。這樣分析起來會複雜一些,但核心邏輯不變。爲便於理解,將備付金視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資產,將用戶餘額視爲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負債。後文對“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以及DC/EP的分析採用同樣假設和視角。

 

圖2:“斷直連”前第三方支付的資產負債表分析

 

用戶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充值和提現時(圖2中間,用戶1充值A1,用戶2充值A2;如果A1或A2小於0,則表示提現),他們在商業銀行的存款和(以第三方支付機構名義存放的)備付金相互轉換,這個轉換髮生在商業銀行負債方內部。用戶之間轉賬或支付(圖2右邊,用戶1付B給用戶2;如果B小於0,則表示用戶2付錢給用戶1),會引發它們在第三方支付機構餘額的調整。

 

 “斷直連”前的一個現象級產品是餘額寶。餘額寶類產品是第三方支付機構銷售貨幣市場基金的產物。第三方支付機構歸集用戶的閒散資金並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在我國,貨幣市場基金的相當大部分資產投資於期限較長的同業協議存款和存單,獲得高於個人活期存款的利率。用戶獲得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第三方支付機構通過墊支爲用戶開展T+0快速贖回提現業務。

 

“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

“斷直連”有3個要點。第一,撤銷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商業銀行的備付金賬戶,切斷第三方支付機構繞監管直連商業銀行的通道。第二,在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之間引入網聯(即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清算平臺),搭建一個共有的、受中央銀行監管的轉接清算平臺(圖3)。第三,第三方支付備付金100%集中存管在中央銀行。備付金體現在中央銀行負債方的“非金融機構存款”科目,屬於M0,並且不計付利息。根據周小川行長的表態,這主要爲激勵第三方支付機構通過提供服務而非備付金利息來獲得收入。

 

圖3:網聯在“斷直連”中的作用

 

圖4給出了“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中的資金流向。與圖1一樣,用戶在第三方支付機構充值和提現涉及的法定貨幣實際上是他們在商業銀行的存款。但爲簡便起見,圖4沒有呈現商業銀行以及它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

 

圖4:“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中的資金流向分析

 

圖5給出了“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中有關各方的資產負債表及它們在充值和提現等場景下的變化,其中drr(Deposit Reserve Ratio的縮寫)表示存款準備金率。圖5右邊顯示了用戶1充值A的場景(如果A小於0,則表示提現)。轉賬場景類似於圖2右邊,不再重複。

 

“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的運行離不開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用戶充值和提現會對貨幣供應和貨幣乘數產生複雜影響。比如,在用戶充值時,他們在商業銀行的存款(屬於M2)減少,從而間接減少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屬於M0),而(以第三方支付機構名義存放的)在中央銀行的備付金(屬於M0)增加。反過來,在用戶提現時,他們在商業銀行的存款增加,從而間接增加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但在中央銀行的備付金減少。

 

圖5:“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的資產負債表分析

 

 

DC/EP對支付的影響

這一部分對DC/EP的分析與第二部分類似,也是綜合使用資金流向分析和資產負債表分析。

 

圖6給出DC/EP中的資金流向:

 

圖6:DC/EP中的資金流向分析

 

圖7給出DC/EP有關各方的資產負債表及它們在數字貨幣發行/回籠和存/取等場景下的變化,其中drr表示存款準備金率。圖7中間表示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發行數量爲A的數字貨幣的場景,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減少A(A小於0表示回籠)。圖7右邊表示用戶向商業銀行取出數量爲B的數字貨幣的場景,用戶在商業銀行的存款減少B(B小於0表示存回數字貨幣)。

 

從圖7可以看出,數字貨幣的發行/回籠體現爲中央銀行M0的內部結構調整,但M0總量不變。數字貨幣的存/取還體現爲用戶在商業銀行的存款(屬於M2)和數字貨幣(屬於M0)之間的相互轉化,但用戶在商業銀行存款的增減會引起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相應增減。

 

如果將圖6和圖7中的數字貨幣替換成現鈔,它們描述的將是現鈔發行/回籠和存/取等場景。這說明,DC/EP使用傳統的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二元模式運行框架,能儘可能減少對現有貨幣投放渠道和商業銀行業務模式的影響。

 

圖7:DC/EP的資產負債表分析

 

從圖4 vs 圖6以及圖5 vs 圖7可以看出DC/EP與“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存在很多相似之處(表1)。表1在分析用戶存/取數字貨幣對中央銀行的影響時,合併考慮了與之有關的數字貨幣回籠/發行操作。

 

表1:DC/EP與“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的比較

 

表1說明,DC/EP在一定意義上與“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存在同構關係(表2)。如果DC/EP在技術效率和商業拓展上做得足夠好,站在用戶角度,DC/EP與“斷直連”後的第三方支付理論上應該帶來同樣體驗。這說明,對用戶而言,DC/EP與“斷直連”後的第三方支付在應用中存在相互替代關係。

 

表2:DC/EP與“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的同構關係

 

此外,DC/EP與“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之間還存在以下相同點:

• 都針對一般用戶,特別是零售用戶,因此都是所謂“一般目標型”(General Purpose)。

• 都是中心化的,都基於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二元模式。

• 都對貨幣供應和貨幣乘數有複雜影響(詳細分析見第四部分)。

• 數字貨幣不付息,用戶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餘額也不付息(餘額寶類產品不適用這種情況,見前文)。

 

DC/EP與“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之間的差異也非常明顯:

• “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基於第三方支付機構賬戶以及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中央銀行的備付金賬戶,是賬戶緊耦合模式。數字貨幣基於中央銀行管理的數字貨幣發行登記系統,是賬戶鬆耦合模式。

 

• 第三方支付基於賬戶,而賬戶與身份識別之間有關聯,因此不是匿名的。數字貨幣是可控匿名的。這會造成兩者在隱私保護方面的差異。

 

• 用戶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餘額是一種支付工具。第三方支付轉賬僅限於在使用同一家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用戶之間。比如,微信支付用戶與支付寶用戶之間不能直接轉賬交易。數字貨幣則屬於M0,在任何場景下都具有法償性。

 

• DC/EP對現金的替代作用非常明顯,對中央銀行監控資金流向以及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漏稅等方面監管具有很強政策含義。DC/EP的可編程性爲智能的宏觀調控帶來了空間,比如貨幣政策的“前瞻指引”。姚前所長對這個問題有專文分析。應該說,對數字貨幣可編程性的應用,是數字金融的重要內容。第三方支付主要替代銀行卡和支票等支付工具,沒有很強的政策工具意義。

 

DC/EP對貨幣的影響

這一部分從兩個角度分析DC/EP對貨幣的影響:一是DC/EP的貨幣政策意義,二是DC/EP對人民幣國際化的影響。

 

DC/EP的貨幣政策含義

首先,數字貨幣不付息,人民銀行沒有用DC/EP完全替代現金的計劃,所以DC/EP不構成新的貨幣政策工具。在國外關於CBDC的討論中,一派觀點是希望CBDC付息並完全替代現金。這樣,CBDC利率就構成新的貨幣政策工具,能從中央銀行直接傳導到終端用戶,而且CBDC利率可以爲負,能突破名義利率的零下限(Zero Lower Bound)。姚前所長曾提出可以對DC/EP收保管費,從而間接實現負利率。但DC/EP保管費只針對部分數字貨幣,還是不同於CBDC利率。

 

其次,DC/EP對M0、M2和貨幣乘數M2/M0的影響。第三部分已涉及這個問題,表3給出了嚴謹分析。表3假設用戶從商業銀行處取1元數字貨幣,而這1元數字貨幣來自於中央銀行的新增發行。表3說明,從中央銀行新發行1元數字貨幣到其爲用戶持有, M0減少drr元,M2減少1元。

 

表3:數字貨幣發行對貨幣供應的影響

 

作爲對比,表4給出了“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中,用戶充值對貨幣供應的影響:用戶充值1元,M0增加1-drr元,M2減少1元。

 

表4:“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中,用戶充值對貨幣供應的影響

 

表3和表4除揭示DC/EP與“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的一個關鍵差異以外,還說明:

• DC/EP與“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的發展都會對M2造成緊縮效應,而M2緊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銀行體系的收縮。

• DC/EP對貨幣乘數M2/M0的影響不大。“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的發展則會讓M0增加與M2降低同時發生,會降低貨幣乘數M2/M0。

 

DC/EP對人民幣國際化的影響

DC/EP對人民幣國際化的影響主要體現爲基於數字貨幣的跨境支付。

 

2015年前,人民幣跨境結算主要有代理行和清算行兩種模式。在代理行模式下,境內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商業銀行與境外銀行簽訂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爲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代理境外銀行進行跨境人民幣收付、結算等服務。在清算行模式下,境外清算行與境外其他銀行簽訂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爲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代理境外其他銀行進行跨境人民幣收付等服務。

 

2015年,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上線,作爲人民幣國際化的“高速公路”,爲人民幣跨境和離岸業務提供跨時區的資金清算結算業務(圖8)。CIPS的業務處理主要包括針對客戶匯款和頭寸調撥的逐筆支付業務,針對批量匯款的批量支付業務,以及針對SSS(Security Settlement System,證券結算系統)付款交割結算和CCP(Central Counterparty,中央對手方)集中清算的金融市場業務等。CIPS可處理人民幣跨境貿易、投融資、金融市場業務等的資金結算,有利於支持人民幣在全球範圍內使用,爲境外銀行及當地市場提供流動性,防止離岸資金對在岸市場衝擊。此外,圖8還顯示了CIPS與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WIFT之間的關係。

 

圖8: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架構

 

以上跨境支付都基於銀行賬戶。爲此,境外銀行需要有人民幣業務,境外企業和個人需要開設人民幣存款賬戶。而DC/EP只需要使用者擁有DC/EP錢包,這個要求比開設人民幣存款賬戶低得多。數字人民幣交易天然是跨國境的,DC/EP能有效擴大人民幣在境外的使用範圍。在這一點上,DC/EP與Libra有類似邏輯。

 

境外銀行、企業和個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得數字人民幣。第一,通過自己持有的人民幣向境內銀行、企業或個人兌換。這本質上是數字貨幣發行流通體系通過跨境支付網絡向境外延伸。第二,通過外幣兌換數字人民幣。這隱含着對人民幣可兌換性的要求。境外銀行、企業和個人獲得的數字人民幣,會通過跨境貿易、投融資、金融市場業務等向境內迴流(圖9)。

 

圖9:DC/EP與跨境支付

 

儘管包括DC/EP在內的跨境支付能促進人民幣國際化,但跨境支付只是人民幣國際化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人民幣國際化離不開一系列制度安排。貨幣國際化有3個維度:貿易結算貨幣、投資貨幣和儲備貨幣。國際化貨幣應該滿足:1.可自由兌換;2.幣值穩定,對內體現爲通脹率低,對外體現爲匯率穩定;3.依託深廣的跨境貿易場景;4.在境外接受程度高;5.境內金融市場成熟且開放度高;6.境內法律環境完善,特別在產權保護方面。這些要求超過了跨境支付範疇。

 

私營企業參與DC/EP基礎設施建設和應用推廣的機會

根據人民銀行表態,數字貨幣在技術標準和應用規範做好的基礎上,支付路徑、支付條件以及之上的商業應用要儘可能交給市場來做。

 

私營機構參與數字貨幣發行的機會應該不大。人民銀行已明確,數字貨幣遵循傳統的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二元模式運行框架。這樣,人民銀行就不可能在DC/EP中向私營機構開放資產負債表,私營機構通過向人民銀行交納備付金而換取數字貨幣的可能性很小。需要看到,在“斷直連”後第三方支付中,人民銀行向第三方支付機構開放資產負債表,備付金集中存放中央銀行,都是特殊的行業和監管背景下的產物,而且這對貨幣供應和貨幣乘數產生了複雜影響。

 

如果DC/EP錢包依託的公私鑰應用在普及程度、用戶體驗和私鑰安全管理等方面沒有顯著提升,那麼數字貨幣託管的地位將非常重要,並將與數字貨幣支付相融合。這應該是私營機構參與DC/EP的主要機會,可能出現專門的數字貨幣託管和支付機構(圖10)。用戶將數字貨幣充值到數字貨幣託管和支付機構的地址後,獲得數字貨幣託管和支付機構授予的託管憑證(類似於支付賬戶餘額或IOU概念)。用戶之間通過IOU進行轉賬交易,而IOU轉賬交易可以與第三方支付的收單環節充分融合。

 

圖10:數字貨幣託管和支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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