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發生了什麼紛紛擾擾?
- 徐振華與騰訊 簽訂自 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
- 2009年8月6日、2012年10月25日,雙方先後簽訂了兩份《協議書》
- 2014年5月28日,雙方勞動關係解除。
- 徐振華
在職期間
設立沐瞳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爲該公司股東;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設立B公司、D公司、F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沐瞳公司爲三公司股東,且經營範圍與騰訊上海公司及關聯公司存在重合。
- 騰訊起訴徐振華開發的《無盡對決》(MobileLegends)全平臺收入高達99,375,288美元,約合人民幣6.35億元,違反了《協議書》中的競業禁止條款,要求支付違約金23,555,588.02元。
- 一審判決徐振華支付3,723,246.26元;
二審判決徐振華支付19,403,333元。
簡單來說,徐振華開發的《無盡對決》收益約合6.32億元,對騰訊的《王者榮耀》的造成了市場影響,騰訊起訴要求徐振華按照協議書中的競業禁止條款承擔違約金23,555,588.02元,法院判決徐振華返還19,403,333元
二、法庭:爭鋒相對的主張
(一)該條款是否有效
鑑於乙方已經(或可能)知悉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重要商業祕密或者對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競爭優勢具有重要影響的信息,
乙方特作出本保密與不競爭承諾,作爲甲方母公司—騰訊控股有限公司授予乙方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的對價。
…若乙方的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因任何原因被認定爲無效,乙方行使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所獲得的收益須全額返還給甲方`(除非甲方書面免除乙方的返還義務)。”
翻譯過來就是,騰訊用限制性股票作爲經濟補償,若徐振華違反競業禁止協議,需返還限制性股票(rsu)所獲得的收益
1、各自主張:
- 徐振華:該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範圍過大,屬於格式條款無效的法定情形。
- 法院認爲:
競業限制範圍過大,並不必然導致競業限制方面的約定全部無效
,不代表徐振華無須遵守競業限制方面的基本義務。徐振華明顯違反了勞動者應遵守的競業限制方面的基本義務,應依法按約承擔違約責任。
很明顯,法院駁回了徐振華的主張,從上海法院一貫的傾向來講,其認爲無論是否約定經濟補償,競業禁止條款都儘量有效。北京法院與上海法院在這一點上頗爲一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十三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
基於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爲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
。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
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前最後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確定補償費數額
。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同樣的問題,江蘇和廣州法院的態度可不一樣了,這兩個地方認爲此種情況下競業禁止應爲無效,無需遵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至工作交接完成時,用人單位尚未承諾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了經濟補償但未按約定支付的,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者依約遵守了競業限制條款,但用人單位未按約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雙方沒有約定補償標準或約定的補償標準低於《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標準,勞動者請求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標準補足的,應予支持。
至於爲什麼同一個問題會不一樣,涉及到的法理問題是我們一個禮拜的課時量,但是總結起來就是:若是不給錢還想要遵守競業禁止協議:以上海北京
爲代表,認爲條款仍爲有效
;以廣州江蘇
爲代表,認爲此事屬於想得美
。
(二)徐振華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
1 雙方主張:
- 徐振華:
限制性股票屬於徐振華的工資薪金所得
,與徐振華是否負有競業限制義務、是否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沒有關聯,不應將限制性股票的行權及已行權部分產生的收益作爲競業限制的違約金。 - 騰訊: 補償金已通過限制性股票的方式提前支付,徐振華應當返還。
- 法院認爲:根據《協議書》的約定,徐振華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是向騰訊上海公司返還
所有任職期間行使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所生之收益
該條可理解爲競業限制違約金條款,即徐振華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承擔違約金,金額等同於徐振華“所有任職期間行使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所生之收益。
2 總體觀之
許振華在庭審中一直很有邏輯:否認雙方之間存在有效競業禁止條款-> 即使條款有效,對方無權主張自己遵守競業限制條款->即使應當遵守條款,承擔違約責任,涉案股票也不屬於競業限制條款的對價,無需返還。
上海法院的判決幾乎是一條條駁回了徐振華的觀點。騰訊公司一審請求徐振華支付23,555,588.02元,徐振華二審主張賠償2,672,846.89元,二審最終判決徐振華支付19,403,333元。其中的差異主要涉及股價的計算、以多少股計算收益,騰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可以試着想一下:如果在廣州或蘇州法院,或許騰訊公司的主張不能完全成立,即認定競業禁止條款無效,那麼這1900萬也就無需返還了。但是在哪個法院起訴就涉及到管轄法院的問題,那就是另外一個很複雜的事情了。
三、未來:我要怎麼跟公司籤競業禁止條款?
(一)我能不籤嗎?
先來搜索一下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起訴到法院的案件相關視圖,纔有膽量說自己能不能不籤。
從概率上考慮,因爲北上廣深
的在競業禁止訴訟中數量遙遙領先,如果我是搬磚的,八成是要簽訂一份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勞動合同的,那麼只能在給付的經濟補償金額高低上
周旋。如果連周旋的餘地都沒有,要麼是公司請不起法務,讓人事從網上下載了一個格式合同所有人都用;要麼就是你的擔心是多餘的,畢竟不是所有人的工作都值得公司去搞競業禁止的。
(二)我是小乖乖,要怎麼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
履行了
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
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只要乖乖做到不拿着自己掌握的技術去開公司、提供技術支持等一系列騷操作,按月領取經濟補償,注意禁止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兩年就行了。但公司要是錢都不想給,北京上海
的小可愛們可以在勞動關係終止的時候,劃重點,終止的時候
*向公司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廣州江蘇
的就可以律師函威脅或者法院見,其他地方
的請酌情參照法院的傾向。
(三)我是可愛又迷人的反派,大不了賠你一點錢
說白了就是簽了協議,又真的出去浪了,還被公司發現了
- 1、如果跟公司終止了勞動關係後,因公司原因三個月都沒有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扭着六親不認的步伐去請求法院解除競業禁止協議。
- 2、如果你對公司真的產生了實際影響,他花費人力物力來起訴你了。你除了要積極應訴抗辯如徐振華之外,更要明白:一旦認定爲違約,錢是一定要賠的,重點就在爭執賠多少的問題了,特別是跟自己違約行爲產生的收益相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