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規範 一、公文的行文規則

一、公文的行文規則

(一)一般規則

  1.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究實效,注重==針對性====可操作性==
  2. 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補充:越級行文的條件

  1. 遇有==特殊重大緊急情況==,如戰爭、自然災害等,如逐級上報,可能會延誤時機,造成重大損失時;
  2. ==多次請示直接上級==,長期未得到解決的重大問題;
  3. 上級領導或領導機關交辦,並==指定越級==直接上報的事項;
  4. ==直接上級==機關或領導進行==檢舉====控告==
  5. ==直接上下級機關有爭議==,而無法解決的重大問題;
  6. 詢問只有直接上級機關的上級機關才能答覆的某些重要問題或事項,且這些問題和事項與直接上級機關沒有任何聯繫的等。

(二)上行文規則

  1. 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得抄送下級機關==
  2. 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授權;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3. 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4.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5. 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保送公文。
  6.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三)下行文規則

  1. 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2. 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佈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
  3. 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4. 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撤銷。
  5. 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四)其他行文規則

==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國省市縣鄉五個級別)

屬於黨委、政府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發文。

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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