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拆遷方不履行法定職責!別擔心,舉證責任分配傾向老百姓!

行政訴訟中,大多數原告來自社會弱勢羣體,而被告卻處於強勢地位,具有天時、地利、人和等優勢。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可以實現訴訟的真正平等。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行政訴訟案件被告負舉證責任,更多考慮了作爲類案件的情況,但在履行法定職責案件中,如果要求被告對其未履行法定職責進行舉證,被告僅以一句“沒有收到相關申請爲由”即可進行有效抗辯。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爲各位被拆遷人分享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案件應當包括依職權履行職責行政案件,其舉證責任如何分擔?

   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規章規定的職責,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覆的行爲。

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對於當事人起訴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法院除了審查原告資格、被告是否適格、是否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等條件外,還要着重審查兩個方面的條件,一是當事人是否依法提出過申請,二是行政機關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定職責。

   首先,對於行政機關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無需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機關即應作出相應行爲。相應地,法院也無需審查老百姓是否有過申請的事實。因此,該審查內容主要系針對依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爲。在該階段,除應查明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過申請、申請時間、申請內容、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申請、收到時間,被拆遷人應當妥善保管相應證據。

   其次,實踐中,部分行政機關以其不具備被訴的相應法定職責爲由予以抗辯,對此,如果讓老百姓承擔舉證責任,將面臨舉證不能,因爲老百姓大多處於相對劣勢地位。而行政機關處於相對優勢地位,掌握和控制有關規範性文件,瞭解本部門的職權範圍,由行政機關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可以實現訴訟的真正平等。

史律師提醒∶

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爲,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政府不履行徵地拆遷補償法定職責系此類型之一,被徵收人對政府不履行徵地拆遷補償法定職責的行爲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徵收拆遷項目中,老百姓要及時瞭解徵收公告、本省市通行的補償安置標準、補償安置方案等徵收項目基本信息,並注意保留證據,以便對不服徵地行爲、補償標準低、不予以安置補償、強拆等不合法合理的行爲,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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