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17歲女孩自殺溺亡:警察該罵!

看到這個標題就氣炸了,鍵盤俠會做的更好嗎?

不好意思,最差也就是現在的結果:溺亡


1、

這件事情受到極大關注,並不是主要因爲沒有把女孩挽救回來。

而是因爲J察表現出來的不專業,讓大家覺得,是不是錯過了挽救機會?


不是你必須做到XX,而是你本可以做的更好!


網上有一些朋友比較極端,讓J察跳進河援救。這是不對的,不會游泳貿然施救,確實危險,也不提倡。

大部分還是理智的,認爲如果救援得當,可能有救援的機會。


但一些大V就開始傳播正能量了:

再看看他文中的貼圖,所謂的道德綁架:


“J察有危險不往前衝,當J察干嘛?”

“剛開始一下子把她拉出來不就完事兒了,感覺這J察一直害怕溼了自己的鞋子!”

“J察看戲呢”

“要死是她的事,不救就是你有問題”

“在J察面前淹死,就是J察的失職”

哪句話說的過分了?再看一下當時民J的表現:


女孩跳水前,岸上兩個民J,沒下水,有一隻腳差點沾水,又收回去了!


女孩跳水後,這兩名民J第一反應回頭找援助,後面援助的三名民J,從步伐上沒有看到緊迫感。

這就是大V眼中的立即施救?

大V也知道救援溺水,黃金時間也只有十幾秒,民警會不知道?

某新聞也說:挽救一個生命,不應該以犧牲另外一個生命爲前提。誰讓你犧牲了?救援就是犧牲?

在視頻中,你能看出民J有犧牲打算?女孩跳水前,民J鞋都沒溼;看到跳水後,都不知道跑幾步,還在這洗?

認個錯就這麼難嗎?


2、

自己痛斥媒體用詞“警察目視女孩溺亡”

但自己看完視頻後,用詞是:“一個女孩竟然在警察的目下溺亡了。”兩者表達有區別嗎?

在湖面艱難行走,但圖片中,水位在小腿肚,行走有你說的那麼難嗎?

說J察最大的職責不是救援,而是預防和阻止犯罪。

那請問,救治溺水是不是職責所在?難道當時有其他違法和犯罪發生?

可,衝在最前面的J察,偏偏不會游泳。

但你知道嗎?參加救援的民J是防溺水小組的成員,不會游泳合適嗎?

沒有保障怎麼救援?不讓你帶裝備嗎?即使拿根繩子,救援都不會那麼狼狽。

跳下去一個,死一個!以後這種情況,建議直接放棄啊,這哪是救援,完全就是送菜!

既然你也覺得有錯,爲什麼整篇文章都在洗白?

救援時發生意外怎麼辦?誰都不希望發生意外,那就可以因噎廢食了?

J察也是人,也害怕死亡!那,士兵也是人,也害怕死亡;消防員也是人,也害怕死亡;沒人希望傷亡!!!

所以,纔要有保護裝備,預警方案,空手救援,誰都怕死,心裏沒底啊!

沒人要求他們是超人,只要做好本分就可以了。

換位思考,如果我們是民J?既然有救治溺亡小組,那一定有救治方案,遇到什麼情況該怎麼處理。

如果我是民J,平時就應該都演練一下救治溺亡!

3、


再來看以前的例子:


2014年10月31日16時50分左右。


原告之子陳某某,在臨邑縣德平鎮富麗花園小區人工湖不幸落水,現場人打110報警,臨邑縣公安局德平派出所派員出警,到達現場後,落水人已沉入水底。


派出所民警組織人員進行打撈,並弄來梯子、繩子,於某某到了南面蓋樓的地方拿來杆子,民警將梯子順到水下後想下水,這時羣衆郭某某說他會水。


並下到水中,用杆子將陳某某挑起,將繩索捆到他的腰部,民警及羣衆把陳某某打撈上岸。


和這次一樣,民J也赤手空拳就來救援,結果被起訴了。

判決如下:被上訴人未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實施救助的行爲,不符合法律規定,該行爲構成未善盡法定職責。

4、


今天,中央政法委長安劍發文:


第一句:沒有成功挽救生命的救援,就是失敗!

第二句:沒有依據事實真相的批評,只會讓施救者寒心。

第三句:當他們走上天台、跨進河流,一切救援都稱不上及時。


看到沒,這纔是該有的態度,承認失敗和不及時,也提示公衆要實事求是的評論。


大V又說:道德就是內褲,你只能用來約束自己,卻不能用來要求別人。


那完全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爲什麼要求廣大網友和你一樣呢?說一套,做一套。


我只想起魯迅的幾句話:


我翻開歷史一查,這歷史沒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頁上都寫着“仁義道德”幾個字。

 

我橫豎睡不着,仔細看了半夜,才從字縫裏看出字來,滿本都寫着兩個字是“喫人”!”


附: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110接處警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處警民警應當按規定着裝,警容嚴整,攜帶必要的警械、通訊工具等處警裝備;

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療救護技能。第五十二條規定:

110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槍支、警械、防彈背心及繩索、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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