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凡四訓》第一篇:立命之學(十六)

原文:“夫血肉之身,尚然有數;義理之身,豈不能格天。“《太甲》曰:‘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詩云:‘永言配命,自求多福。’ ”

譯文:“血肉之身是父母所生,無法離開妄想、分別、執着,所有落在命數裏,可以被推算出來;但是懂得了適合天道義理的重生的身體,就能感通天地了。《尚書·太甲》說:‘上天作孽還可以挽回,自己作孽就在所難逃了。’《詩經》說:‘經常配合天命來行事,自己就能求取更多的福報。’ ”

【註釋】

格天:感通於天。

《太甲》:《尚書》篇名。分上,中,下三篇,記載商王太甲與伊尹的事蹟。

配命:配合天命行事,遵循天道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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