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凡四训》第一篇:立命之学(十六)

原文:“夫血肉之身,尚然有数;义理之身,岂不能格天。“《太甲》曰:‘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诗云:‘永言配命,自求多福。’ ”

译文:“血肉之身是父母所生,无法离开妄想、分别、执着,所有落在命数里,可以被推算出来;但是懂得了适合天道义理的重生的身体,就能感通天地了。《尚书·太甲》说:‘上天作孽还可以挽回,自己作孽就在所难逃了。’《诗经》说:‘经常配合天命来行事,自己就能求取更多的福报。’ ”

【注释】

格天:感通于天。

《太甲》:《尚书》篇名。分上,中,下三篇,记载商王太甲与伊尹的事迹。

配命:配合天命行事,遵循天道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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