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只是讲法律

北京的宋先生是一个年过七旬的羽毛球业余爱好者,眼睛也曾因为打球受过伤做过手术。他在练球的过程就结识了同样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的周先生,两人在2015年开始就经常参加自发的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宋先生和周先生照往常一样,又参加了一场羽毛球“3V3”比赛。期间,作为对手的周先生击打羽毛球正中宋先生的右眼,致使宋先生的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事后,宋先生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500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宋先生属于“自甘风险”参加文体活动,而被告周先生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遂宣判驳回原告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周先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先解释一下这个案例里面的相关法律概念。

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行为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其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三个:一是参加人明知该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且是自愿参加的;二是该活动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三是造成损害的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而宋先生作为参与羽毛球运动多年的爱好者,也曾因打羽毛球受过伤,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

法律其实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而且法律和道德也是会存在矛盾的,例如民法里就会设置除斥期间的效力规定,你在法定的时间里没有行使权利那么权利就会丧失。

从这个案例里,你可以说宋先生是一个守法的人,他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给他的权利去起诉周先生,而不是通过私下的胡搅蛮缠方式去闹,但是宋先生是讲体育道德的人吗?两个相识五年的球友,经常在一起相约打球切磋娱乐,正常来说都知道对方的打球水平。可是就在一场平常的打球比赛中他被周先生正常的回球打伤了,便一纸诉状起诉周先生赔偿。

通常需要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矛盾纠纷都到了最尖锐的状态,其他手段都不管用的情况下才用到法律手段,所以法律就作为最后一道屏障来保护人们的权利。而到了此时,有些人为了打赢官司,所使用出的手段,常令我们感到乍舌。

原告宋先生的主张大意是:我和你打的是“和平球”,都是以一种和平、放松的方式来打球的,而且我已经是一个七十岁的老人了,眼睛也还受过伤。你不讲武德,你居然回击球的时候猛地发力,我大意了没接住球,被你打中了眼睛受伤了,你要赔偿我的损害。

大家细品,原告的主张,是不是有点不讲体育道德?大家自愿参加比赛,对方不是故意或者是存在严重过失的情况下,竞技的过程中你受伤了,你还去起诉别人赔钱合适吗?(当然这是在查明对方不存在故意或者严重过失的情况下)

法律具有指引、教育的功能,它能够通过司法判例去发出一种信号,去引导整个社会的风气。

例如此次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例适用“自甘风险”案例,就向全社会释放出一种信号: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的时候,你需要对这个风险进行评估,看下自己的各种身体条件负担此风险。如果明知自己的条件不符合参加此项活动或者是对自己的身体条件认识不足参加活动的,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法律将不予保护。说白了就是按照公平原则,一人做事一人承担,不能碰瓷讹诈。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我们的法律变得越来越复杂,有时候希望生活中的每一起纠纷都有确定的法律规定来处理,但是我们的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的,但是其存在万能的适用原则来补充解决法律规定无法解决的问题,那就是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作为学习法律的人,学法就要用法,民法上的六大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其实这也应该是我们做人要有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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