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只是講法律

北京的宋先生是一個年過七旬的羽毛球業餘愛好者,眼睛也曾因爲打球受過傷做過手術。他在練球的過程就結識了同樣是羽毛球業餘愛好者的周先生,兩人在2015年開始就經常參加自發的羽毛球比賽。2020年4月宋先生和周先生照往常一樣,又參加了一場羽毛球“3V3”比賽。期間,作爲對手的周先生擊打羽毛球正中宋先生的右眼,致使宋先生的右眼人工晶體脫位、前房積血等。事後,宋先生將周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8500餘元。

經法院審理認爲,依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原告宋先生屬於“自甘風險”參加文體活動,而被告周先生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遂宣判駁回原告宋先生全部訴訟請求,被告周先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先解釋一下這個案例裏面的相關法律概念。

民法典規定,自甘風險行爲是指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其適用的條件主要有三個:一是參加人明知該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且是自願參加的;二是該活動是存在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三是造成損害的參加者的行爲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本案經法院審理認爲,羽毛球運動是典型的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除扭傷、拉傷等風險外,較爲突出的風險即爲參賽者易被羽毛球擊中。而宋先生作爲參與羽毛球運動多年的愛好者,也曾因打羽毛球受過傷,對於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但仍自願參加比賽,應認定爲“自甘冒險”。

法律其實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而且法律和道德也是會存在矛盾的,例如民法裏就會設置除斥期間的效力規定,你在法定的時間裏沒有行使權利那麼權利就會喪失。

從這個案例裏,你可以說宋先生是一個守法的人,他積極行使法律賦予給他的權利去起訴周先生,而不是通過私下的胡攪蠻纏方式去鬧,但是宋先生是講體育道德的人嗎?兩個相識五年的球友,經常在一起相約打球切磋娛樂,正常來說都知道對方的打球水平。可是就在一場平常的打球比賽中他被周先生正常的回球打傷了,便一紙訴狀起訴周先生賠償。

通常需要採用法律手段來解決的矛盾糾紛都到了最尖銳的狀態,其他手段都不管用的情況下才用到法律手段,所以法律就作爲最後一道屏障來保護人們的權利。而到了此時,有些人爲了打贏官司,所使用出的手段,常令我們感到乍舌。

原告宋先生的主張大意是:我和你打的是“和平球”,都是以一種和平、放鬆的方式來打球的,而且我已經是一個七十歲的老人了,眼睛也還受過傷。你不講武德,你居然回擊球的時候猛地發力,我大意了沒接住球,被你打中了眼睛受傷了,你要賠償我的損害。

大家細品,原告的主張,是不是有點不講體育道德?大家自願參加比賽,對方不是故意或者是存在嚴重過失的情況下,競技的過程中你受傷了,你還去起訴別人賠錢合適嗎?(當然這是在查明對方不存在故意或者嚴重過失的情況下)

法律具有指引、教育的功能,它能夠通過司法判例去發出一種信號,去引導整個社會的風氣。

例如此次民法典實施後的首例適用“自甘風險”案例,就向全社會釋放出一種信號:參加具有一定風險性的文體活動的時候,你需要對這個風險進行評估,看下自己的各種身體條件負擔此風險。如果明知自己的條件不符合參加此項活動或者是對自己的身體條件認識不足參加活動的,活動中自己受到損害法律將不予保護。說白了就是按照公平原則,一人做事一人承擔,不能碰瓷訛詐。

爲了適應社會的發展,我們的法律變得越來越複雜,有時候希望生活中的每一起糾紛都有確定的法律規定來處理,但是我們的法律並不是萬能的。法律是滯後於社會的發展的,但是其存在萬能的適用原則來補充解決法律規定無法解決的問題,那就是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以及綠色原則。

作爲學習法律的人,學法就要用法,民法上的六大原則: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綠色原則,其實這也應該是我們做人要有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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