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具體行政行爲的實施程序(1)

 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行政處罰的實施程序

(一)一般程序 1、調查: (1)執法人數---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證件。 (2)證據登記保存:條件-證據可能滅失後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程序---經刑偵機關負責人批准;期限---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2、審覈:由從事自能夠行政處罰決定審覈的人員進行審覈 3、決定: (1)原則: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2)例外:對情節複雜或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較重的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 4、送達: (1)當事人在場的,當場送達;(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送達。

(二)簡易程序 1、條件: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 (1)一般罰: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2)對公民作出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2)程序:一人執法;當場處罰,當場送達;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三)聽證程序 1、條件: 【一般罰】 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 【治安罰】吊銷許可證、2000元以上的罰款。

【注意1】拘留不屬於應當告知聽證的範圍,但屬於可以聽證的範圍。

【注意2】 除以上法定聽證外,聽證還有約定聽證的類型依申請啓動∶

2、時限:(1) 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3)行政機關應在聽證會7日前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迴避:參與該案調查程序的人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其他利害關係人也要回避

 4、公開: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5、代理:當事人可以委託工1~2名代理人蔘與聽證

 6、筆錄:(1)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交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2).處罰聽證筆錄沒有案卷排他效力

【關聯法條】

《行政處罰法》第 38條1、2 款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爲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95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三)違法行爲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其他違法行爲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96 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二)違法事實和證據;(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第101條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爲、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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