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具體行政行爲的實施程序(3)

三、行政處罰的實施規則

(一)不予處罰:1.不滿 14 週歲的人;2.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3.精神病人

(二)處罰時效:1.起點∶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2.期限∶違法行爲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治安管理處罰是6月)

(三)一事不再罰:對當事人同一個違法行爲,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

(四)從輕或減輕處罰:1.已滿 14 週歲不滿 18週歲的人;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3.受他人脅迫;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五)折抵制度:1.已經執行的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徒刑。2.已經執行的行政罰款折抵相應的刑罰罰金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一、行政許可一般程序

(一)申請:1.申請人可委託申請,但應親自到場的除外。2.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3.行政機關有提供格式文本義務(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才採用,非必須),格式文本不得收費(沒有例外)。4.申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包括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二)受理:1.行政機關受理或不受理許可申請,應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2.可以當場更正錯誤材料的,應當允許當事人當場更正。3.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告知或者 5日內一次告知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爲受理

(三)審查:1、實質審查,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覈查;形式審查,應指派1名以上工作人員覈查。

(四)決定1、能當場作出則當場作出。2. 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 (1)受理之日起20 日內決定,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 10 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2)統一辦理與聯合集中辦理的,自受理之日起45 日內決定,經本級政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 15 日。(3)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時間另算 1.書面決定。2.准予許可的公開許可決定,公衆有權查閱;不予許可的決定不公開。3.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範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五)許可證、加蓋印章、標籤:1.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送達許可證、加貼標籤、加蓋印章。2.不是所有的許可決定都要頒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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